“隻買貴的,不買對的!”這種現象竟然出現在政府採購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一項研究顯示,研究採集樣本中高達八成的政府採購商品價格高於市場平均價。“豪華採購”、“天價採購”更是層出不窮。其中,最極端的一個例子是,一台普通的台式電腦政府採購價達到驚人的9萬多元,而市場價不過才2000多元,相差30多倍。
該結果是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人員對中央政府採購以及26個省、直轄市政府採購信息的公開情況進行梳理,並根據可公開獲取的協議供貨成交價格、中央國家機關批量集中採購的成交價格,分析其與市場平均價格的差異而得出的。
研究的負責人之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副主任呂艷濱稱,用最少的錢辦最多的事兒,實現公共資金的最大價值,是政府採購應該追求的目標,然而現實中政府採購活動不透明、價格虛高現象卻比比皆是,這不僅違背了引入協議供貨制度的初衷,更嚴重損害了納稅人的權益。他強調,政府必須提高政府採購招標過程及結果的透明度,避免中國由全球最大的公共採購市場淪為全球最大的公共腐敗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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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息公開遭遇重重阻力
2002年頒布的《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然而,11年過去,這一原則的落實卻相當糟糕。“政府部門主動公開的信息很有限。有限公開的信息多避重就輕。而當我們依法向其申請公開時又阻力重重,拒絕的理由更是無奇不有,令人無語。”呂艷濱說。
據悉,中央部委及21個省、直轄市在其政府採購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協議供貨商品目錄,有20個省、直轄市在其政府採購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協議供貨最高限價,但僅有兩個省在其政府採購網站上主動公開了協議供貨有效成交記錄。除此以外,中央部委、個別省和直轄市的協議供貨成交公告均不提供或不同時提供採購的商品型號、具體配置和對應單價等關鍵信息,令人無法據此對協議供貨價格的合理性進行判斷。
另外,一些政府採購中心的中標公告僅列明了採購貨物的大類別和數量,既不給單價也不給型號,對於公眾而言,僅知道其中標金額毫無意義。有的中標公告隻公布商品型號和配置、告知總中標金額,卻不公布採購數量和單價。還有的以採購特供商品為由,不提供商品的配置和品級。
為了真正拿到所需信息,調研組向24家未主動公開協議供貨成交記錄的地方政府財政部門提交了信息公開申請。結果顯示,盡管調研組在信息公開申請中附上了法學研究所出具的科研用途証明,但仍有6個地方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要求申請者進一步提供信息公開的目的和用途,並承諾不向媒體公開。
有13個地方政府在反饋中明確表示拒絕。其中,有3個地方政府稱因為協議供貨成交記錄涉及商業秘密,不便公開﹔有10個地方政府稱財政主管機關不掌握協議採購的信息或未對所申請的政府信息進行統計,這是地方政府拒絕公開的最主要理由。
“有一個地方政府不僅不給答復,而且還要我們發送文件撤銷申請,以滿足其工作已完成的‘程序需要’!還有一個地方政府,我們千方百計找到了它的一個傳真號碼,對方卻告知我們這是政府的傳真,不接民眾的來函!”呂艷濱說。
調研組一致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政府採購中心既是信息的制造者,又是信息的壟斷者和佔有者,作為撥款者和監管者的財政部門隻掌握不完全的商品信息,增加了監管的難度和成本,容易造成政府採購失控,滋生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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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供產品本質上是一種市場分割和價格歧視
《政府採購法》頒布的初衷在於提高政府採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2012年發布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更是明令禁止政府機關採購奢侈品、超標准的服務,並要求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降低採購成本,保証採購質量。然而,研究人員發現,這些目的並未徹底實現。
調研組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共獲得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之間119299件協議供貨商品的成交記錄,將這些記錄歸類后在淘寶網和京東商城進行檢索,排除專供和涉密等不可比較商品,結果顯示,樣本中總採購件數79.86%和佔總支出85.79%的協議供貨商品價格高於市場平均價,這一批商品實際多支出了20743897.5元!
在所有樣本中,高於市場平均價1.5倍(不含1.5倍)以內的商品所佔比重最大。高於市場平均價1.5倍(不含1.5倍)以內的商品有10678件,佔56.1%﹔高於市場平均價1.5∼2倍(不含2倍)的商品有3237件,佔17%﹔高於市場平均價2∼3倍(不含3倍)的商品有993件,佔5.2%﹔高於市場平均價3倍以上的282件,佔1.5%。高出市場平均價3倍以上的主要商品為:移動儲存類(移動硬盤、U盤等),照相器材(儲存卡、相機電池、記憶棒等)、耗材(硒鼓、內存、投影機燈泡等)。
批量集中採購價格與市場平均價格的比較顯示,本次樣本中的中央機關批量集中採購商品的成交價全部低於或者等於市場平均價,總支出節省5543185元。
調研組認為,出現這一結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最高限價形同虛設、協議供貨難以預期等因素,又有特供產品價格不透明、不合理的影響。“許多特供產品僅僅具有細微配置的區別,甚至僅是外觀、包裝或者型號的區別,但其價格卻遠高於同類型商品,並未體現出與採購高價對應的產品性能和附加值。特供產品不但價格普遍偏高,而且定價機制不透明,往往以“特供”掩蓋商品配置和型號,使其脫離監管。特供產品本質上是一種市場分割和價格歧視,對政府和消費者實行不同的價格標准,使政府承擔較高的採購成本。”呂艷濱說。
調研組還發現,一些省或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不掌握協議供貨的情況,多數地方不主動公開協議供貨的有效成交信息導致公眾在監督中的缺位,使得協議供貨的監管環境進一步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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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給納稅人一個清楚的交代
盡管協議供貨存在諸多問題,但是調研組卻認為,現在隻有對現有制度進行完善,因為尚未有一種更好的方式來淘汰它。而完善供貨協議的重點是提高其透明度。“提高政府採購投標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是加強政府採購監管、提高其公信力的關鍵所在。它可以有效遏制政府採購中的貪污腐敗行為,促進政府採購供貨商的公平競爭。”呂艷濱說。
事實上,《政府採購法》的公開原則要求政府採購的全過程應保持透明,而協議供貨本身就是一種公開招標,這都要求政府採購不得進行“黑箱操作”,必須給納稅人一個清楚的交代:花了多少錢到底買了什麼。
調研組認為,首先應當在理順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統一政府採購信息的公開媒介,方便公眾獲取政府採購信息。目前,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平台不一致,比如財政部指定的發布媒體是《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雜志,而國家發改委指定的是《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人為地增加了獲取信息與監督的難度。其次,對於具體採購信息的公開,則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准確全面地公開政府採購信息,尤其是採購結果方面的信息。再次,應當加強政府採購重點信息的公開力度,如採購結果中的商品型號、商品配置、採購數量、成交單價等信息應屬於政府採購信息公開不可或缺的內容。
另外,呂艷濱強調,應當明確政府採購信息公開與不公開的界限。比如,應明確政府採購信息的公用性,杜絕濫用商業秘密等理由拒絕公開的情況。對於那些不依法做好政府採購信息公開工作,以及管理中不對政府採購的基本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匯總、統計,不認真對待公眾的公開申請的單位和責任人,應當嚴格問責,強化其公開意識,提升其公開水平。(董偉 王亦君 董俊芳)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