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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結果須在60日內給出

白天亮、張洋

2013年02月20日05:4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本報北京2月19日電 (記者白天亮、張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日前就《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職工工傷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

  征求意見稿提出,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鑒定委員會應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因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鑒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這有望杜絕鑒定結果遲遲等不到的情況發生。

  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重要依據。征求意見稿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初次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鑒定的時限自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之日起最長不超過2年。

  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以欺詐、偽造証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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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旭海(實習)、凌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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