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汶川、玉樹、舟曲災后恢復重建跟蹤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於汶川災后恢復重建跟蹤審計查出的問題。在審計過程中,各相關方面及時整改了審計發現的問題。對管理不合規、勘察設計不到位等問題,災區政府和主管部門修改完善了資金核算、內部招投標管理等辦法,並對相關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了處理處罰﹔相關項目建設單位加強了項目工程監理,對存在的工程質量缺陷採取了修復、拆除返工等補救措施。對審計核減的工程價款,相關方面已進行了核減。
(二)關於玉樹災后恢復重建跟蹤審計查出的問題。在審計過程中,各相關方面及時整改了發現的問題,並完善了10多項規章制度。對重建城鎮居民住房建設進度難達預定目標的問題,青海省責成相關部門作出了全面部署,截至2012年10月底城鎮居民住房開工率達100%、完工率達91.8%。對項目施工質量、監理和投資管理中的問題,青海省責成相關部門進行了調查、核實和確認,下發了整改通知書﹔相關施工單位已採取填補路基、清理堆積雜物、完善后期施工等措施,糾正了質量方面的問題﹔相關監理單位更換了4個項目的監理人員,並加強了其他7個項目的監理力量﹔公路管理部門已扣回多計工程款項,處理了相關責任人。
(三)關於舟曲災后恢復重建跟蹤審計查出的問題。甘肅省重建辦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整改,並積極籌措資金,已撥付到位資金1568.10萬元。舟曲縣相關部門收回了匯入個人賬戶的工程款,重新按規定將資金匯入各施工單位銀行賬戶,並規范了招標投標工作,確保在后續的項目中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杜絕不規范問題再次發生。
七、土地和資源環境保護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於違規批地用地問題仍時有發生,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管理還不夠嚴格的問題。相關地方制定了具體整改措施,已糾正違規征收佔用土地20.01萬畝,追繳收回土地出讓收入135.05億元,將未納入預算管理的46.49億元土地出讓收入上繳國庫,並進一步規范了招拍挂出讓經營性用地、保障“三類住房”用地、土地出讓收入預算管理等制度。
(二)關於部分地區和行業發展方式落后,資源環境保護措施不到位的問題。對石墨資源存在無序開採、低水平利用的問題,有關部門正按照國務院要求,組織專項調研,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辦法﹔對14條長江支流的綜合治理工程尚未納入投資計劃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已將8條支流的綜合治理列入國家相關“十二五”規劃,其余6條支流的綜合治理列入三峽后續工作項目,加快推進環境整治工作。
(三)關於一些地方環境保護項目建設統籌規劃不夠,污水垃圾處理等工作滯后的問題。對利用國外貸款工程閑置的設備,有26個工程採取了加大生產工藝和技術研發力度、借助優惠政策盤活閑置設備、將閑置的設備用於本單位的其他項目等措施,並建立健全了相關管理制度。對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偏低的問題,相關地方擬將再生水利用納入城市市政建設的綜合規劃,把發展用戶、培育市場作為再生水銷售工作的重點。對新增垃圾日處理能力偏低的問題,相關地方採取了新建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加大財政投入、調整垃圾焚燒處理場建設規模等措施。對醫療廢物處置不當的問題,相關地方採取了推進集中處置、進行污水處理系統改造、衛生部門與環保部門開展工作聯動等措施,並建立了污水無害化處理等制度。
八、金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於資金借貸方面的問題。對貸款發放和管理的違規問題金額300億元,相關金融機構通過完善補齊貸款手續、補足項目資本金、規范利率收取、停辦有關業務和收回貸款等方式,全部予以糾正,並處理責任人員395人次,制定修訂了近190項規章制度。對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人民銀行已按照國務院要求進行了多次調研,向國務院提交了專題報告,正在研究完善非吸收存款類專業放貸人相關法律法規。
(二)關於金融創新管理方面的問題。對信貸規模統計和管理方面的問題,國務院專門召開由相關部門和8家商業銀行參加的會議作出部署,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部門已出台有關政策予以規范。對一些金融機構內部治理機制不完善的問題,相關金融機構改進了內部管理,不斷簡化股權關系,壓縮管理層級,制定修訂了離岸公司管理等方面制度和辦法。
(三)關於信用評級行業發展方面存在的問題。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要求,正在研究制定信用評級機構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工作方案,規范和推動信用評級行業發展。對16家債券發行企業在信用評級及申請發債中提供虛假資料的問題,發展改革委已責成16家企業和有關部門通過及時辦理注冊資本變更、補辦農用地轉用手續、健全發債資金專戶管理、撤回有關募集資金,以及如實披露募集資金投向信息等方式進行了整改。同時發展改革委正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具體的制度規范,進一步加強發債審核等工作﹔人民銀行正在研究完善債券市場發展頂層設計,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管理,嚴肅查處違規事件,切實維護市場公開透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九、企業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一)關於一些企業落實節能減排要求不到位,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不夠嚴格的問題。對違規新建和未按規定淘汰產能的問題,武鋼、寶鋼和鞍鋼集團公司已按規定補辦相關核准手續,制定落后產能關停計劃,逐步關停應淘汰的生產線。對違規決策和用地等問題,相關企業進一步完善了內控制度,並補辦了有關用地手續。
(二)關於財務核算和經營活動中一些不夠規范的問題。相關企業己按規定調整了會計賬目,並通過追回賬外資金、收回支付的不當款項等方式挽回損失5.11億元,補繳稅款1.98億元,停止辦理違規購買的商業保險。
在整改過程中,相關企業已建立健全制度233項,並對87名相關責任人作出降職、撤職、黨內警告和罰款等處理處分。
十、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審計署共向有關部門移送112起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線索,有關部門已立案查處94起,其他事項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審計署將及時向社會公告查處結果。
十一、加強財政管理意見的落實情況
(一)關於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健全統一完整的政府預算體系。財政部著眼於深化改革的角度,制定了多項措施:一是進一步理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間收入劃分,結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等稅收制度改革,研究調整和優化中央與地方收入分配關系的方案,爭取先在義務教育、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盡快界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二是進一步優化轉移支付結構,逐步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例,清理整合專項轉移支付,完善省以下財政體制,提高地方基層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三是逐步健全統一完整的政府預算體系,切實將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推進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項目庫建設,研究制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項目庫管理辦法、資金管理辦法和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認真總結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試編經驗,規范編制流程,完善編制方法,為2013年向全國人大報送全國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做好准備。四是結合完善政府會計制度,研究建立政府財務報告制度﹔進一步規范超收收入使用管理,完善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制度,及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相關事項。
(二)關於加強財政制度建設,提高預算執行效果和預算公開質量。財政部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財政管理制度,提高預算執行效果。一是加強財稅法制建設。繼續配合做好預算法(修訂)、預算法實施條例(修訂)、環境保護稅法、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條例等法律法規立法工作。積極推進財政規章制定修訂工作。二是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涵蓋績效目標、績效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三是繼續完善基本支出定員定額體系,逐步健全人員定額和實物定額相結合的基本支出標准體系。四是推進項目支出定額標准體系建設,加大通用定額標准和專用定額標准制訂工作力度,要求中央部門繼續大力開展部門內部標准建設,逐步形成部門項目定額標准體系。五是繼續加大預算公開力度,將中央本級公共財政支出預決算公開的內容基本細化到款級科目,教育、醫療、社保等重點支出細化到項級科目。
(三)關於優化財政支出結構,進一步加大對民生領域的投入。財政部將採取措施,集中資金優先用於與人民生活直接相關或民生供需矛盾較突出的領域。一是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與人民群眾生活直接相關的教育、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支出,以及農業水利、公共交通運輸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支出。二是加強重點支出績效評價,逐步將上級對下級轉移支付項目納入重點評價范圍,管好用好重點民生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三是積極參與全國范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和最低保障水平的研究確定工作,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基本服務保障能力。四是按照城鄉統籌發展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管理和籌資機制。
(四)關於清理規范稅收優惠和變相減免財政性收入等政策,維護稅法統一公平。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清理規范稅收優惠和變相減免財政性收入等政策,積極做好國家統一稅收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一是堅持依法治稅,加強預算管理。要求各地財稅部門在繼續落實好結構性減稅政策、減輕企業負擔的同時,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依法征稅,不得採取越權為招商引資項目減免稅,或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做法,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二是強化稅收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監督,對各種違反國家統一規定的財稅政策的行為,要求及時反映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三是加大對涉稅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拒不糾正或繼續出台新的越權減免稅、緩繳稅、豁免欠稅以及採取稅收先征后返等變相減免稅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關於加強財政政策與其他政策的協調配合,發揮宏觀調控整體合力。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建立了會商制度,定期交流對宏觀經濟形勢看法,加強協商通報。同時,發展改革委與財政部等8個部門聯合共建了“金宏工程”,以實現跨部門、跨領域的信息資源共享,增強宏觀調控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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