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規定:屠宰三無生豬最高可罰五萬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在調研中發現,畜禽屠宰環節容易出現問題,有的屠宰企業會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等,還有的屠宰企業接受他人委托進行加工。
針對上述問題,修訂草案修改稿中新增規定,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並按照有關標准規范養殖行為,記錄養殖者、防疫、檢疫、飼料等相關信息,並按照操作規范實施屠宰加工﹔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者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及有關畜禽或者接受他人委托進行屠宰加工。
違反上述規定,生豬屠宰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逾期不改正的,將責令停業整頓。對主要負責人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行為城管負責監管
對於食品攤販的管理方式,一直是各方討論和研究的重點。草案二審稿規定,從事食品攤販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登記。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將獲食品攤販經營証,而且,相關登記信息將同時備案城管部門。
根據要求,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應當懸挂食品攤販經營証,而該証件上將會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食品的品種、經營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一旦這條規定通過,消費者可根據食品攤販經營証上的內容對小攤販的售賣行為進行監督。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城管部門負責對批准設立的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並負責查處流動無証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
修改規定:食品作坊准許証有效期增至3年
針對食品加工小作坊條件簡陋、食品安全事故多發領域,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增加了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規定,要求其應當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並具備相應的生產加工和衛生設備、設施,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同時規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准許証的有效期由1年改為3年。
為及時發現食品安全末端的隱患,修訂草案修改稿中,特別明確了鄉鎮、街道對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新增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協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派駐的執法機構做好監督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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