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決定免去
陳和平的重慶市人民政府秘書長職務。
四、免去
吳彩中的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張應君的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付琳、朱欽年、石紅、陳思菊的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姜衛國的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孫忠波的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職務﹔
李勇的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副庭長職務﹔
張航、全玉龍的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庹德勝的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張紅的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梁川渝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
李鉞鋒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職務﹔
趙虹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員職務﹔
汪維良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廖鵬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檢察員職務﹔
繆正華的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檢察員職務。
(記者 白潤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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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仝宗莉、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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