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志全 1947年10月生,河北豐潤人,大學文化,高級經濟師。中國土地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考試委員會委員、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咨詢委員、中國礦業聯合會專職副會長﹔曾任國土資源部新聞發言人、地籍管理司司長等。主要著作:《地籍五千年》《地政與文化》等。主編《土地統計》《土地確權理論與制度》《農村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叢書》《地籍調查》《土地登記代理務實》《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等專著和教材。主持制定了全國地籍管理“十五”發展計劃和“十一五”規劃綱要。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中國土地》等刊物發表文章30多篇。
特別應當提到是,《陝甘寧邊區政府頒發土地所有權証條例》頒布,是中國共產黨成立16年第一部在法理和制度上比較完善的一部土地確權登記發証的法規。該條例共17條規定。第一條闡述了土地的定義:“本條例所稱土地,包括農地、林地、牧地、房地、水地,及其他水陸天然富源。”該條例已達到與國際通用的物權法、不動產統一登記接軌的程度。第三條規定:“凡第一條所定土地及其定著物之所有人,必須依本條例向當地縣政府領取土地所有權証。”第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証,為土地所有權之唯一憑証,在土地所有權証頒發后,有關於土地所有權之各種契約,一概作為無效。”第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証由邊區政府統一印制,由各縣政府蓋章頒發后,即發生效力。”條例還就土地所有權証載明事項、頒發公告、損壞遺失等作出明確規定。這一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証在理論與實踐上的歷史性飛躍(圖二)。它大大推進了各個根據地、解放區的土地確權登記發証工作,為新中國建立前后的土地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
(三)解放戰爭時期(1945年8月—1949年9月)土地法律法規
1947年9月,中國共產黨在西柏坡召開了全國土地會議,詳細研究了中國土地制度和土地改革的經驗,並制定了具有歷史意義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該大綱共16條。其中,第一條明確:“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第十一條明確:“分配給人民的土地,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証”。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作出《關於公布中國土地法大綱的決議》,要求全國各地民主政府、各地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委員會,加以討論並採納,並訂出適合於當地情況的具體辦法。
各地解放區認真宣傳貫徹中共中央決議精神和《中國土地法大綱》,開展了轟轟烈烈的土地改革運動。各地相繼制定出台了土地確權登記發証的具體辦法。1948年2月,陝甘寧邊區政府發布了《頒發土地房窯証辦法》,明確土地改革后各階層人民之土地、房屋所有權,保障其不受侵犯,凡土地問題已解決的地區,不論原有或分得的土地、房窯均應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發給土地、房窯証。同年,陝甘寧邊區政府發布《關於調劑土地確定地權的布告》強調:“普遍發土地証,確定地權,並保証其不受侵犯,使人人安心生產,發家致富。”1948年8月20日,晉綏邊區公署晉綏邊區農會發出《關於填發土地証的通知》,“宣布確定地權,所有各階層人民之土地均發給土地証,一律加以保護”。通知還強調,這是土改后頭等重要事情,各級政府、代表會、農會,應將布告切實張貼各村,並在群眾中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認真負責領導,迅速填發土地証。1948年8月20日,東北行政委員會也發布《關於頒發地照的指示》,要求各省(市)縣政府認識到“發放地照必須是艱苦細致的工作進程”,要求發放地照必須有深入群眾的思想動員工作與組織領導工作。同時,還要求在發放地照時,必須採用規定的統一丈量標准,明確評定土地等級,評定方法應為有組織有領導的自報公議,民主評議。為了搞好土地確權登記發証工作,東北行政委員會還相繼下發了《關於頒發地照的指示》、《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証的指示》、《關於劃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標准》等十幾個文件。
當時,頒發土地証成為各地完成土地改革、鞏固勝利成果、確定產權、查實田畝、提高農民生產組織性的一個重要措施。中共中央也及時肯定和推廣各地土地改革中確權登記發証的成功做法和經驗,並多次對一些地區土地改革的報告作出重要批示。
(四)新中國成立后(1949年10月始)土地法律法規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中國共產黨成為了執政黨,黨對土地包括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証工作更加重視,採取了一系列強化地權的重要措施。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草案),決定自1950年6月30日起公布實施。該法共6章40條。第一條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為新中國工業化開辟道路。第30條規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証。土地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1950年11月10日,政務院通過並發布《城市郊區土地改革條例》。條例21條強調,城市郊區土地改革完成后,對分得國有土地的農民,由市人民政府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証,保証農民對該項土地的使用權。對私有農業土地者發給土地所有証,保証其土地所有權。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1950年11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發布《關於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証的指示》。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部關於土地確權登記發証的規定。指示共計11項規定,並附有土地証式樣。該指示首先表明:為切實保障土地改革后各階層人民的土地房產所有權,均應一律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証,強調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指示還要求,頒發土地証是土地改革中一項重要工作,領導應當作政治任務來完成﹔在頒發土地証時,必須注意發動群眾,運用人民代表會議或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在發証前,必須注意解決遺留問題及群眾間土地房產糾紛問題﹔填發土地証應與清理土地工作密切結合,以求得土地畝數大致准確﹔土地証以戶為單位填發,樣式參照內務部所定樣式﹔發証時,鄉或行政村政府,應備置土地清冊,以便備考。指示下發后,中央政府又相繼下發多個關於土地糾紛、處理林權、建設征用土地、鐵路用地、工廠礦山土地方面的實施辦法。北京、上海、天津、江西、福建、綏遠、新疆、西藏及南京、武漢、太原等省市和地方政府也相繼出台《土地登記發証辦法》、《房地產權登記暫行規則》等,大大推動了土地改革中土地確權登記發証工作,保証了全國土地改革的順利完成(圖三)。
(五)改革開放后(1978年始)土地法律法規
1979年,安徽鳳陽縣小崗村勇敢實行土地包產到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奏響了土地使用改革的序曲。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正式頒布施行。這是一部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權益,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土地法規。此法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對所有權歸屬、土地登記、登記發証、登記保護等方面都有明確規定。為此,國務院批准每年的6月25日為“全國土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