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
呼格案,从判决死刑到再审宣告无罪跨越了18年,而当时这个刚满18岁的青年,从一个普通工人到被认定为一个强奸杀人凶手,并被执行死刑却只用了62天,这62天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呼格吉勒图的工友 闫峰:
(呼格说)出事了跟我走吧,然后一直走到厕所跟前,他说刚才回家取钥匙,听见这个女厕所里有人喊,里面出事了,咱得进去看看。就看见有个女的裸露的下半身,在厕所矮墙上躺着。
解说:
1996年4月9日案发当晚,呼格吉勒图与工友闫峰一同发现女厕所的女尸后,呼格吉勒图坚持要到附近的岗亭报案。当晚,呼格吉勒图和闫峰就一起被带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接受询问。最早出警的民警回应了他对呼格吉勒图进行初次询问和笔录的情况。
(电话采访)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格案”事发当日出警民警:
我从当时问话,就是询问呼格吉勒图情况,我不认为是他干的。
记者:
为什么?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格案”事发当日出警民警:
从感觉上,说来龙去脉,人也挺镇静,很淡定,当时我这个东西(笔录),肯定定不了罪。就是他所说的话,并不支持他犯罪(证据)。
解说:
而就在呼格吉勒图进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接受询问的48小时后,警方认定,呼格吉勒图是在女厕所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而对于这一晚的经过,1996年4月20日的《呼和浩特市晚报》是这样报道的。“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按常规,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进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并不为奇,问题是谁发现的?谁先报的案?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这里所说的两个男报案人指的正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而当晚同样在警局接受询问的闫峰,却在当晚听到隔壁房间传出呼格吉勒图的声音。
闫峰:
然后大概问到12点多左右,我就听见呼格吉勒图那个房间,发出桌椅剧烈挪动的声音,又听见呼格吉勒图痛苦喊叫的声音,感觉挺恐怖的。
解说:
而正是在这48小时里,呼格吉勒图曾经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交待了所谓的“犯罪经过”。而当年,当呼格吉勒图被从公安局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他曾经把之前做的有罪供述全盘推翻,但呼格吉勒图的翻供并没引起检察院的进一步调查。最终,在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呼格吉勒图以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呼格吉勒图提出上诉,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审理后,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6年6月10日,也就是案发第62天,呼格吉勒图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主持人:
其实说到呼格吉勒图这个案件,也要回溯一下大背景,在80年代初的时候有一次严打,其实就在呼格吉勒图这个案件出现的时候,正赶上了一段90年代的严打期。因此,办案都办的很快。
刚才我们注意到呼和浩特的这个晚报,在写案件的时候用了刚一看没多久,我办案人员眼光里就明白了,你就是罪犯。你看在我们现在疑罪从无的背景下回到当年的时候,恐怕办案的人员是上来在内心里就已经认定他是罪犯,然后接下来就按照这条线索还真把它办成了罪犯,最后给判了死刑,但是今天他是无罪的,这给了我们一种什么样的教训?
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何家弘,何教授,您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 何家弘:
您好。
主持人:
其实这个案件是从公安到检察一直到法院,层层的失守,但是回过头去看,今天在面对无罪判决的时候,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个结果?它给我们最大的教训是什么?何教授。
何家弘:
我觉得这个分析错案的原因可以从两方面来看。首先冤案的产生,源头肯定是在公安,在侦查这个环节。刚才你也讲到,这个案件侦破是在90年代中期,严打的大背景下,所以在破案压力下,整个案件办案质量下降。
另外,就是这个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片面取证。刚才小片里面有讲到了,这个办案人员说你们俩个怎么知道女厕所里边有这个女尸,所以他就形成了一个主观的预断,然后就片面地去搜集能够证明他有罪的证据。当然也反映出来我们在定案的时候,过度的依赖口供,对于其它一些相关物证的分析和使用是有欠缺的。比如说在嫌疑人的手指上发现有血迹,那么最后通过血型鉴定认定他和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因此就认定他的手上有被害人的血,其实这是不恰当的。因为血型鉴定的结论只是一个种属认定结论,都是A型血,那A型血的人多了,你也可能是A型血。所以你不能说因为他手指上有A型血,被害人是A型血,就认定他手上的血是被害人的血,我们需要的是同一认定结论。所以从这个侦查环节来讲,就使这个案件中的证据出现了很多漏洞。
但接下来就像你说的,后边还有检察院,还有法院的人,那么为什么存在这些纰漏的这些证据,就能一路绿灯通过我们刑事司法系统,最后导致了一个有罪的判决。我觉得这里反映两个问题,一个就是我们公检法之间,就是强调配合太多,制约不足,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是分工负责,既有配合,也要有制约,特别是在政法委协调的一些案件中,往往我们看到其实就是强调互相配合,都是要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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