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关注户口本上的身份转换,更应关注户口本背后的真实,切实保障农民“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物权法》等多部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必须依法保障好、维护好农民的“三权”。
现阶段不得以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当前,进城农民落户的实际行动滞后于农民意愿,重要原因是担心“三权”得不到充分保护,他们中的大多数不愿意放弃“三权”来换取城镇户口。据调查,80%以上愿意进城定居的农民工希望保留承包地,2/3的农民工希望保留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所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在法律和制度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进城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农民进城落户后,由农民自己来决定是否有偿退出“三权”。要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这项改革的试点工作,就是要让农民进退有路、选择自由。
新型城镇化决不是一纸户口的事,从政策着力点看,首要任务是围绕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农民进城落户不是一个简单的户籍问题,农民进城不应仅仅关注他们身份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关注他们进城落户后,是否能够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在这个进程中,农民自身需要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城市政府应履行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城镇居民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加快推进农民工的市民化,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均等化,有关进城农民“三权”的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农民愿不愿进城,关键在于是否让进城落户的农民享有和当地居民同等权利。
“户改”功夫在“户改”之外,这个功夫下好了,农业转移人口就愿意落户,“户改”这件好事才能真正办好办实。所以,不应该只关注每年转了多少户口,更应该关注农民工进城后,合法的财产如何保障,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服务如何完善。让进城的农民真正感受到城里月亮和家乡的一样圆。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23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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