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户口界限取消,不意味着农民消失,农民将来更多是职业称谓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间节点。第一个时点是1958年,从人民公社时期开始。1958年全国人大通过户口登记条例,以条文形式限制农民进入城镇,从镇到城市也有限制,标志着城乡分割制度的建立。这主要是满足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战略和人民公社的农业管理体制的需要,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人口管理制度。第二个时点是1984年。当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关于允许务工经商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的政策。这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户籍制度首次发生重要变化,制度变迁主要是由于乡镇企业的发展需要农村劳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三个时点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意见》颁布,标志着建立城乡统一户籍管理制度迈出实质性步伐。新型户籍制度的建立,将为农民落户城镇提供更加公平的制度环境。
目前,多数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在户籍管理上对落户设定了一定的条件是必要的。进入城市的人口增加,意味着城市公共资源的投入增加,这有一个城市承载能力的问题,为此,《意见》对转移进城农民落户城镇提出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总体部署。农民在城镇落户定居,是一个渐进和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要因地制宜地加以引导。
一定意义上讲,“农民”更多是个职业身份,应该是指经营农地和从事农业的人。未来的户籍登记没有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之分,但并不是没有农民与非农民之分。城乡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界限取消了,并不意味着农民消失了,农民的职业始终有其历史和现实含义。无论到什么时候,我国都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即使我国城镇化率2030年达到66%左右,还有近5亿人口居住在农村。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不是 “消灭”农民,更不是遗忘农民。公共服务的阳光要照到留在农村的农民群体,农村教育文化及社会保障都要继续加强完善。在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之间及东、中、西部地区的不同实际,结合人口规模、综合承载能力等不同情况,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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