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为何能“坐当土皇帝,兜揽一方财”
“小官”何以成“巨贪”?一些村制度漏洞,政策执行走样,财务管理十分混乱,给那些心怀不轨的人留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一些“村官”胆大妄为,“坐当土皇帝,兜揽一方财”,则是因为上面有贪腐的“保护伞”罩着、护着,而且上下结成了“利益链”。必须看到,法律对于贪腐“村官”虽然不存在管不到的问题,但“村官”不是公务员,不受国家禁止经商的有关规定限制,其是官不是官、是民不是民,两头都不靠,往往集商人与“村官”于一体。这种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对其监管的盲区。
在城镇化进程中,原来在人们看来不起眼的“村官”逐渐变成了有利可图的“肥差”。防止和惩治“村官”腐败,也就成了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紧迫问题。近年来落马“村官”多数涉及征地拆迁。一些“村官”热衷于“坐地生财”,所辖地的公款几乎成了个人的“私财”,不择手段地挪用敛财、贪污受贿。但与之相适应的权力监督机制却显得乏力。不少地方,监督对于“小官”仍然是“牛栏关猫”,监督缺位或不足以及惩处不力,造成了特殊的乡村政治生态,衍生出“小官巨贪”、奢靡腐败等诸多怪象。“小官巨贪”的危害不可忽视。因为这类“小官”与老百姓联系紧密,其破坏力不可低估。
对“小官巨贪”,同样要实行“零容忍”。要像监督体制内“官员”那样,把那些体制外的“小官”,也列入日常监督范围。就“村官”而言,村里事务大多属于自治性质,内部的约束才是重要的、有效的。必须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大基层民主监督力度。村民自治包含“四个民主”,现在不少地方“村官”选出之后就不管了,“民主仅止步于选举“,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三个民主”则不落实,“村民自治”成了“村官自治”。所以,依法治理农村腐败,根本的途径是要真正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有效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让“村官”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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