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0月27日电 (记者郝洪)法官判案有时要向院长、庭长请示?一些审判文书要由院长、庭长审核、签发?在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二中院),这一司空见惯的行政化审判流程被彻底颠覆,取而代之的是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和院长、庭长“权力清单”制度。将院长、庭长的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消除行政权力对案件审判的干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再度创新突破。
长期以来,司法行政化背景下,法院在审判中形成层层审批制,裁判错误的责任不清,审判效率不高,成为审判权力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难题。法院如何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最高法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上海二中院“去行政化”改革的第一步,是确立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下的主审法官责任制,强化合议庭成员在主审法官主持下共同参与、分工配合审理案件,明确主审法官在主持庭审、控制流程、组织合议等方面职责,确保“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要确保法官审判独立,除赋予法官更多的独立审判权,还要限制行政权对审判权的干扰。上海二中院对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监督职责采取“清单管理”模式,厘清院长、庭长对案件审判权和院、庭事务管理、监督权之间的界限,将审判权力运行中的行政化因素剥离。
“权力清单”包括“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赋权,规定院长、庭长审判管理职权主要不针对具体案件,而是宏观、中观的审判质效管理与讲评、研究法律适用统一等;“负面清单”限权,规定院长、庭长不得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不得对其未参与合议庭的案件裁判文书进行签发等。
通过制度化方式对院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监督指导。上海二中院设立了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等,院长、庭长仅以主审法官身份在会上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及会议讨论情况均记入笔录并归档,做到“全程留痕”。会议讨论结果仅供合议庭参考,案件处理结果最终由合议庭确定并负责,保障合议庭依法独立裁判。
《 人民日报 》( 2014年10月28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