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共计减少各类协调机构13万多个——新华社的这一报道,令舆论追问:这些过多过滥的协调机构是怎么出现的?到底该怎样防范这类其实是“行政失调”的协调机构卷土重来?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一些省(市、区)削减各类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成效显著,全国共计减少13万多个。其中仅湖南一省就减少了13000多个,江苏、内蒙古分别减少了8472个和8081个。
怎么“胖”起来的?
西瓜办、馒头办、生猪办、禁止午间饮酒办、推广足疗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各类协调机构的数量令人瞠目,在名称上也颇有“喜感”。五花八门的协调机构,仅被砍掉的就多达13万多个,那些没有被砍掉的、仍旧在运行的,还有多少?
遇事便成立一个领导小组、办公室之类的协调机构,仿佛已成一种行政惯性。惯性之下,协调机构焉能不越长越“胖”?半月谈网网评员滕朝阳认为:这种习性的养成,和以前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晰有关。比如足疗的供求、馒头的买卖,本不需政府操心,但政府硬要管起来,又找不到有何部门具有此种职能,于是就搞个什么“小组”、成立个什么“办”。不该管的事政府偏要去管,机构、编制、人员能不膨胀?
央广评论员贠杰认为,“客观而言,协调机构在特定的时期、对特定的工作有其必要性。比如,在管食品安全的时候,单个部门很难通过自己的工作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又存在着一定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建立议事协调机构,以便比较有效地推进相关工作。”但问题是,“在解决相关问题之后,缺乏一种机制来解散或者消除这些议事协调机构。结果这些机构越积累越多,给财政造成负担,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所以,需要通过一种制度化设计,形成协调机构的消除和退出机制。
“协调”为何成“失调”?
那些被砍掉的协调机构并不能起到协调的作用,反而造成了行政“失调”。关于其具体危害,新华网网友何勇海认为,“一是一些协调机构照样成为‘推诿机构’。成立协调机构是为了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现实却是,在没有更高级别的领导‘挂帅’的情况下,协调机构的成立却往往进一步模糊了各单位、部门的责任边界,让他们在‘协调’名义下更加方便地互相推诿。二是一些协调机构纯属因人设事、因人设岗,人浮于事。”
长得胖不代表身体健壮;机构繁多,不代表行政效率高。国际在线网友何木认为,臃肿的协调机构“不但无助于解决某些棘手问题,反而会成为提高行政效率的绊脚石——明明只需某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问题,因为成立了协调小组,反而需要先在各部门、单位间进行‘协调’,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有些地方之所以文山会海,效率低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
如果只是不帮忙、只帮闲倒也罢了,问题是一些协调机构往往打着“协调”的名义,通过收费等方式行权力自肥之实。金羊网网友何龙说,“机构越多,关卡也越多,也越容易扯皮,事情就越难办。它们就像高速公路上的逾期收费站,或许除了让司机远远地开始刹车减速、缴费之外,没有更多的正面功能。”
如何“消肿”强身?
有行政管理专家分析: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涉及比较复杂或重大、跨区域的问题,可以设立相关协调机构,此外则必须慎之又慎,以防止产生冗员。对于某一地方来讲,各部门、单位若都能尽心尽责,真正做到了“权随事设、责随事定、人随事走”,就无需成立徒有虚名的协调机构。
舆论一致给协调机构的消肿开出了“机构法定”的方子。中国网网友李丁乔建议,应该“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什么样的协调机构可以设立,什么样的协调机构不能设立,并且对违法设立协调机构的行政行为进行追责。”
现实中,一些协调机构之所以能办成一些事,还在于其负责人往往是更高级别的领导甚至地方党政“一把手”,有足够的权力。机构“消肿”,最终还是有赖于各部门、单位依法行政、权责划分清晰、责任落实到位。东方网网友殷建光分析说,“如果我们的工作都是依法工作了,自然就不用权力来协调,这些协调机构自然也就没用了。”
从“机构法定”到依法治国,是一个更广阔的观察视角。殷建光大声呼吁,“我们应该将这次砍掉协调机构作为一个切入点,积极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落实依法治国的各项具体措施。”他满怀期待地写道:“不配合工作违法,不作为违法,临时设立机构违法……于是,我们的一切工作就必然在法治的轨道中运行,并最终打造出一个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蔡晓辉)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