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5日电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指导,增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责任意识,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察局制定实施了查办案件工作约谈暂行办法,由委局领导同志就查办案件工作及其相关事项,对需要约谈的区县纪委书记、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组长进行约见谈话,推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明确约谈形式。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分为一般性约谈、警示性约谈和诫勉性约谈三种形式和集中约谈、个别约谈两种方式。对“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市纪委办案工作相关规定或要求,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需要了解掌握基层办案工作情况,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需要总结推广基层办案工作经验,分类指导推动工作开展;需要对办案工作重点、难点问题或者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等情形实施一般性约谈。对“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市纪委办案工作有关会议、文件要求或制度规定不坚决、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力;不重视办案工作,在机构、人员、设备、场所等方面不能满足正常办案需求;对办案工作领导不力,导致遵守办案程序、履行办案手续、执行办案纪律以及案件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方面问题较多;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当初核而没有全部初核、应当立案而没有全部立案”等情形实施警示性约谈。对“不认真执行中央纪委、市纪委有关规定,办案工作被中央纪委、市委通报批评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在组织领导办案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存在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在管辖范围内发生办案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办案安全事故,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对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办理,经督办仍不能达到办理要求”等情形实施诫勉性约谈。
规范约谈程序。查办案件工作约谈一般由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出。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各纪检监察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认为应该约谈的,也可提出约谈建议,报主管、分管领导同意并经书记审定后实施。主谈人一般由分管副书记担任,也可委托常委、副局长担任。约谈时有关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可采取领导同志单独约谈的方式。约谈前,要制定约谈方案,确定约谈形式,起草约谈提纲并报分管副书记审定,并将谈话主题、要求、时间、地点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等通知被约谈人。谈话中,要做好谈话记录。谈话后,要形成约谈纪要,经主谈领导审定后送案件监督管理室留存。诫勉性约谈的谈话记录须经被约谈人审核、签字,其约谈纪要呈报书记并送组织部留痕。
严明约谈纪律。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警示性约谈或诫勉性约谈,以及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被约谈人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被约谈人接受警示性约谈或诫勉性约谈时,应当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并表明态度。如工作需要,被约谈人应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向主谈领导报告。市纪委监察局工作人员对查办案件工作约谈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