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 发
2011年3月11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分别收到了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志凌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的(2011)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3月17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通知石鼓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暂缓对夏志凌二审判决的宣判,该庭立即通知法警返回。至此,该二审判决尚未生效。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这起精心策划的“立功案”之所以在关键时刻功败垂成,是因为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局认为夏志凌立功线索来源蹊跷,与承办法官沟通暂不判决。此后不久,衡阳市检察机关反渎部门对“立功”线索来源进行核查,一举翻开了该案的谜底。
2012年11月6日,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肖正元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邹美琼为谋私利,伙同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并在夏志凌受贿案二审过程中,二人利用肖正元担任该案主审人的便利,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夏志凌枉法轻判,其行为均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但鉴于二审改判夏志凌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书并未实际送达生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二人免予刑事处罚,其非法所得赃款7.4万元上缴国库。
2014年1月,湖南省司法厅对邹美琼作出了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邹不服处罚,向长沙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芙蓉区法院依法维持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邹美琼的诉讼请求。
熟谙此事原委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夏志凌“立功案”的事发有其必然性,因为夏非衡阳当地人,不可能掌握得了当地某处组织卖淫这种故事;此外,邹与肖的夫妻关系更容易被检方看出破绽。但事实上,如今“买功”、“卖功”之事已非少数,仅湖南当地,类似的事件至少发生了3起。一些司法人士因徇私牟利组成的利益链,正悄然侵蚀国家的司法体系和尊严。(记者 洪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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