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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局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答问【2】

2014年10月10日13:44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统计局就《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答问

  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可广泛获得企业、基层和专家学者意见,确保《办法》的制定更接地气,更切实际,更好地发挥作用

  问:我们注意到,《办法》通过国家统计局的官网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为什么要采取这样一种形式?

  答:网上征求意见主要出于三点考虑。一是增强《办法》制定的民主性。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不仅需要听取广大企业意见,维护绝大多数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社会各界也高度关注。在网上征求意见,能使我们充分了解企业和各地各部门、社会公众的意愿,确保《办法》各项规范更加合理。

  二是增强《办法》制定的科学性。《办法》既有公示的内容,也有公示的程序,还有许多救济性措施。怎样使《办法》切合实际,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和基层一线人员最有发言权,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可以广泛地获得企业、基层和专家学者意见,确保《办法》更好发挥作用。

  三是使《办法》制定更接地气。网络监督已成为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少统计违法行为都是通过网络举报的,网民已成为推动统计改革发展的重要力量。通过网上征求意见,能充分吸收网民意见和建议。

  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将被列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且将被公示相关主要信息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界定,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所包括的内容,公示的主体和渠道,公示的期限,联合惩戒措施,纠错和救济制度,统计信用异常企业名录管理等内容。问:企业出现哪些行为,会被列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答:《办法》第2条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是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是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的;三是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

  以上三种统计违法行为,每种都严重影响企业源头数据,只要依法核实属三种情形之一,企业就会被列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

  问:被确认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统计部门将公示企业什么信息?

  答:《办法》第3条规定: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之所以公示这些信息,就是要让社会公众了解是哪个企业违反统计法、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和处理情况,以便社会公众更好地监督,同时也给严重失信企业施加强大的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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