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已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环保系统开展了建设环保信用体系的探索,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
1、制定和完善信息公开法规标准,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环保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先行者。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是最早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办法的国务院部门之一。
2008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文件。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这些规章制度的颁布实施,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是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制度。
2、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初步实现环保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多部门共同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近年来,环境保护部不断加强与各部门的环保信用信息交流与共享,取得了显著成效。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建立环保信息交流机制,商业银行将环保信息作为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从源头切断了一大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条。废物进口审批信息系统与海关电子口岸系统联网运行,有效杜绝了不法分子伪造进口废物许可证的事件发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和银监会等经济综合部门建立环保综合名录成果信息沟通机制,300多种产品被财政部补充纳入“取消出口退税商品目录”,被商务部补充纳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3、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以信用机制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
2005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工作的意见》,指导地方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开展了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提供的一项公共服务,具有以下三方面作用。一是便利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二是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保信用和环境风险;三是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