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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解读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2】

2014年07月28日16:21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问题4:

《实施细则》在哪些方面对两办《规定》作了细化、补充和完善?

答:《实施细则》对两办《规定》作了以下细化、补充和完善:

一是审计对象方面,细化明确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审计对象范围。

二是审计内容方面,细化明确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审计内容,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列入审计内容。

三是审计评价方面,明确了审计评价应当重点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四是责任界定方面,细化列举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的情形。

五是审计结果运用方面,明确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六是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方面,明确了领导小组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细化完善了审计计划、审计组织实施等方面的程序。

问题5:

请问:哪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需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是否对此予以细化明确。

答: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及全国各地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发展,《实施细则》在两办《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以下领导干部明确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对象:一是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党组、党工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二是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党委、政府设立的超过一年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的临时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等。

问题6:

请问:很多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审计机关是否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答:根据两办《规定》的规定,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实施细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根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将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这些主要负责人,并未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但却实际履行企业经营管理等重要职责,并对企业重大决策和经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问题7:

请问:审计机关是否对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答:加强对农村等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审计监督,非常重要和必要。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审计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对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开展了经济责任审计,对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的权益、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加强对基层组织管理监督的要求,《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要求,审计机关可以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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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仝宗莉、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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