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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避集中采购问题突出 上半年涉近5亿

2014年07月17日07:46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部委规避集中采购问题突出 上半年涉近5亿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在中央级采购中,规避集中采购问题突出,仅今年上半年,纳入集采范围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的项目就达116个,涉及资金近5亿元。

  专家分析认为,控制中标结果是一些采购人选择规避集中采购的最大诱因,而长期以来的监管缺失,则造成目前我国政府采购领域规避集采行为十分普遍,甚至到了明目张胆的地步,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性,也影响了集采规模的扩大。

  上半年中央部委规避集采资金近5亿

  根据政府采购网显示的中标信息,记者粗略统计发现,今年上半年,仅中央级采购中,该纳入集采范围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操作的项目就达116个,涉及资金48786万元(部分项目因公告中未公布金额,无法统计)。

  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政府采购几个主要项目中,由于IT采购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汽车采购实行协议供货的采购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现象少有发生。而以往不被人重视的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等项目,目前则成为规避集中采购的“重灾区”。

  以印刷服务类项目为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明确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本单位文印部门(含本单位下设的出版部门)不能承担的票据、证书、期刊、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编、信封等印刷业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从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示的40个中央本级单位印刷类项目采购中,就有19个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者自行采购,额度均超过集采目录标准。例如,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服务项目,采购金额4725万元,委托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海关总署海关通用业务单证印刷服务招标项目,总额近7000万元,委托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进行招标。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用于机关办公场所水电供应、设备运行、建筑物门窗保养维护、保洁、保安、园林绿化等项目应当纳入集中采购。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边防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金额174万元,却由中机国际招标公司招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后勤保障处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保安服务招标项目,中标金额208万元,由中国机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招标;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2013-2014年物业管理费项目,中标金额668万元,由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招标。

  控制中标结果是规避集采最大诱因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认为,采购人更愿意选择社会中介的原因很简单,是更容易实现对招标项目的控制,选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不少采购人更乐意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来办理。久而久之,政府采购规模虽然在快速增大,但由集中采购机构来完成的比例却增长缓慢,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倒退的趋势。有些地方,一个市就有二三百家社会代理机构,争抢政府采购这个市场,导致当地集采机构成为摆设“应采尽采”成为一句空话。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评审处处长高志刚认为:“同样一个项目,交给社会代理机构和交给集采机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集采机构还起着监督制衡的作用,这是社会代理机构无法实现的。”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认为“把政府采购工作交给中介机构来做,问题会很多,政府采购的质量也难保证。集中采购由政府来主导是主体方向。将大量集采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权力寻租空间太大了。”

  政府采购专家、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将集中采购机构也定义为采购代理机构,但作为非营利性质的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有本质区别的。招标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对采购人言听计从,即使其中有“猫腻”也会照办。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更加规范,有着更为严格的监督检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人难以控制中标结果。因此,不少采购人更愿意委托招标公司,来达到控制招标结果的目的。同时,《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纳入集采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但对这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自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没有相关规定,也就无从处罚。

  长期监管缺失导致规避行为明目张胆

  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业务遭到“分抢”可以说是困扰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机构的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专家对这种现象表示无奈:“这个问题很难解决,长期以来的监管缺失造成了目前的局面。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是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要找中介代理机构基本不会被追究责任。此外,也没有中介代理机构因此被追究责任。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也就听之任之。采购人能靠这种手段选择自己偏好的供应商,中介代理机构能获得项目和收入,形成了一个利益链条。现在很多地方的集采机构项目比一般代理机构还要少,政府采购规模如何扩大?”

  “目前来看,投标供应商是最直接的监督队伍,在投标时和中标结果发布后,对这种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行为都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质疑。”谷辽海表示。

  高志刚认为,目前监督规避集采的行为主要手段是通过审计,但审计有滞后性。财政部门应该加大检查力度,社会各界发现情况也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及早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王丛虎认为“目前这种应当纳入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的行为十分普遍,甚至可以说是明目张胆,这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市场的规范性,也影响了集采规模的扩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各级财政部门应该积极行动,针对这种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有投诉才处理。在执法人员较少、无法将检查常态化的情况下,可以在支付环节使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审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支付,以有效手段来减少这些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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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泽、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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