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保证用药质量、控制药价、规范采购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但在竞标过程中,过度强调“最低价”,却引发部分药品“一招就没、只招不采”的现象发生。
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应尽快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对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分类管理。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郑奎城说,现行集中招标采购办法是以省为单位,对那些多家生产、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价格能够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明显下降。
“但对独家生产经营、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垄断性产品,则难以通过一省的集中采购明显降低价格。这些企业宁愿放弃一省市场,也不愿意大幅降价而影响其全国的销售价格。”
“十多年来,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多是‘一勺烩’,没有实行差别化管理。”郑奎城代表说,“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有效统一。
郑奎城代表说,一方面一些大型企业产品或独家垄断性产品因价格问题,达不到限价门槛而无法参与投标,或中标率低;而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份额,采取低价中标的策略,结果出现部分质量好、价格高的药品“一招就没”的问题。
另一方面部分药品虽然单价较低,但其疗效不显著,入围后很难被医疗机构和专家认可确标使用,出现“只招不采”的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神威药业集团董事局主席李振江说,在基本药物招标过程中,有些省份实行“最低价独家中标”。但独家中标的企业,一旦对中标省份的供应能力不足,就会造成中标药品的缺位,这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初衷相违背。
郑奎城代表建议,首先,进一步扩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的基本药物,不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由国家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目录、统一价格、统一定点生产或招标生产、统一配送,并实行医保全额报销使用。
其次,对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药品,继续以省为单位进行集中采购;对原研药品、单独定价药品等难以形成有效竞争的产品,由国家统一招标和带量采购,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换取低价中标。
李振江代表也认为,应合理制定药品招标限价,充分考虑新版GMP实施、原辅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建议参照企业全国中标平均价制定招标限价。(记者胡苏、朱峰)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