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发展改革委起草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以下为《意见稿》全文: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要求】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第九条【项目单位、审批机关及相应职责】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作为产权登记使用人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审批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楼堂馆所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上述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批环节及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