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岗位津贴被扣除以及更换导师等要求被拒,中科院电工研究所博士生李某持菜刀来到导师办公室,同导师及研究所领导协商,且持菜刀坐在门口不许他们离开。日前,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李某1977年出生,2007年9月考入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攻读博士研究生。2009年7月9日下午1点左右,李某发现其工作岗位津贴被扣除,心生不满,又联想到自己之前申请更换老师的请求遭到研究所拒绝,以及研究所不给自己购买实验器材导致研究课题无法开展等事,遂打算找导师严某要个说法。
冲动之下,李某怀揣菜刀,来到海淀区中国科学研究院电工研究所严某的办公室。办公室秘书看到气势汹汹的李某,担心出事,便提前致电严某。1点20分左右,严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办公室。李某情绪激动,双方就岗位津贴以及购买实验器材等问题没有谈拢。半小时后,李某又致电研究所人事处处长刘女士,让其到办公室参与协商。看到李某的状态,刘女士打电话向研究所领导请示后,按照李某的要求写下保证书,并按了手印。在此期间,李某始终拿着菜刀坐在办公室门前,不许屋里的人离开,也不许他人进入。2点40分左右,民警趁李某要求研究所所长进屋进一步谈判之机展开行动,李某持刀反抗,民警终将其制服。
经鉴定,李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后被学校处以退学处理。事发次日,警方对李某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李某提起公诉。2012年8月17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李某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判决书中的持刀抗拒抓捕的事实超出起诉书指控事实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决书,发回重审。随后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增加了李某持刀抗拒抓捕的事实。法院重新做出判决时,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罪名有误,仍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李某再次上诉,日前法院终审驳回,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