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原女公安局长安惠君
深圳市原罗湖区女公安局长安惠君,在2005年4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出庭受审后,仅仅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审理,昨天下午3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其受贿金额210余万,以受贿罪判处她有期徒刑15年。
安惠君第一次受贿始于她出任罗湖公安分局政委的第一个月。为了获得职务升迁,历任罗湖公安分局政保科科长和某派出所所长的宋明明,于1995年9月至2002年春节期间,分17次共送给安惠君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在安惠君涉及的17起受贿案中,有15起受贿案的行贿人是安惠君的下属。他们每次行贿的数额少则5000元,多则10余万,且行贿的次数多在10次以上。
而安惠君涉及的另两起受贿案行贿人均为商人。2002年下半年,罗湖公安分局准备在罗湖区莲塘兴建分局指挥中心大楼,深圳市山泽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宪祺为承揽该建筑工程,送给安惠君港币20万元。在安惠君的关照下,曾宪祺挂靠的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取得该工程的承建权。
2000年,罗湖公安分局向香港商人刘浩强经营的公司购进一批车辆,刘浩强送给安惠君10万元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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