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2日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正式在黑龙江省落地。
本次条例修改,将条例内容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并取消原《条例》规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要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
据了解,该政策需要夫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其中“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是夫妻现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双方生育、送养和收养子女的存活数只有一个。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孙启文介绍,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该省累计少生1000多万人口。但随之而来的是劳动年龄人口减少,老龄化加快,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
他认为,该政策实施将有利于改善人口数量和结构问题,实现人口红利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据介绍,对于单独夫妻已怀孕第二个孩子,只要尽快到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在孩子出生之前领到《计划生育证》就是合法生育。单独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该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但原已享受的奖励费不需要退回。
目前黑龙江省已经出台《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八项便民措施》,其中将为申请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妻提供咨询服务,并可委托他人办理,有关部门要做到“即来即审,限时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