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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的核心价值观构建

2014年02月24日16:09    来源:大众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全球化背景下的核心价值观构建

  任何文明都有其历史和传统,因而拥有自身的核心价值。坚持自身价值,并使之发扬光大,乃是各文明的本分。但文明自身具有局限性,它需要其他文明作为对照物,来不断提高自觉意识、消除视角盲点,推动并深化各文明对自身核心价值的认识,从而导向一种和而不同、诸文明共存的和谐世界。

  不同文明之间一旦发生接触,就开始交往。而且交往的模式很多:有外部冲突式的不打不相识,有相互渗透式的相辅相成,有教化式的大鱼吃小鱼,甚至还有灭绝式的你死我活等等。在宽泛的意义上,这些交往活动也可以称为文明对话。

  冷战结束之后,在世界各文明交往和对话中开始流行一种所谓的“普世价值文明转型”对话模式。这是一种教化式的对话模式。在西方文明优势这个大语境中,人们有意无意地接受了一种预设,即:世界文明发展应该有一个共同的方向,而调整文明发展方向的指示性标志便是“普世价值”。因此,各文明应该以这个“普世价值”为坐标进行自我改造,实现自我转型。不然的话,西方文明就应该借助外在压力迫使弱势文明转型。在全球化时代,这种模式对于不同文明的核心价值观构建会带来怎样的影响,是否有益于不同文明的平等交流和共同繁荣?

  教化式推行“普世价值”,往往引发弱势国家的内乱,削弱一地文明的核心价值理念,危害世界和平,对于国际政治关系来说是消极的

  “普世价值”这一提法的前身来自《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在巴黎发表了这个宣言,认为二次世界大战给人们留下的最深刻教训是对人权的不尊重,因而联合国必须公开地对基本人权进行全面认可并进行保护。这个宣言共有30条,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涉及了人的生存权利。就文字而言,《世界人权宣言》没有直接提到“普世价值”一词。但是,在解释上,人们认为这些人权具有普世价值。1966年,联合国还采纳了另外两个有关人权的文件:《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并于1976年把这三个文件合并为《国际人权法》,作为联合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官方文件和处理人权问题的依据,要求各成员国认可并保护这些权利。中国政府没有参与这些文件的制定。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了联合国常务理事国的合法席位,并于1980年认可并签署了《国际人权法》。

  严格来说,这个文件不是法律文件,而是政治文件。从法律的角度看,《国际人权法》不是联合国的宪法或法律。无论执行什么法律,执法者首先需要明确对相关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并且,一旦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意见,在执法程序上就必须确立最高解释权威。缺乏最高解释权威,任何法律都无法落实。我们也注意到,有些国家采纳《国际人权法》作为法律。然而,他们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依据本国法律权威的解释,并不求助于联合国。这就是说,《国际人权法》只有在符合本国法律(或至少不与之矛盾)的基础上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认可和采纳其实并无实质上的区别。更准确地说,这些文件对于联合国成员国来说仅仅具有意识导向作用,联合国并无执法功能。

  然而,苏联解体之后,西方世界在意识形态上展现了某种强势,在《国际人权法》解释上占据高位。比如,在当代国际关系中,西方政治家强调民主选举、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认为它们是人权的核心内容,具有普世价值,各国应该建立相应社会制度加以保障。对于那些未能按照西方政治家的解释进行政治治理的国家,西方国家便利用强大的经济、舆论和军事力量,强迫其实行政治改革,保障上述人权。推行普世价值观的过程,对于弱势文明的自我反省和其视角盲点的暴露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它要求“文明转型”,要求弱势文明国家附庸于他们的价值理念,并按照他们的愿望进行政治改革,这种要求往往是当地文明失却根基,甚至引发弱势文明国家的内乱,危害世界和平,对于国际政治关系来说是消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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