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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运营商违法泄露用户信息将被记入社会信用档案

2013年07月19日17:46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7月19日电 (尹深)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消息,工信部日前发布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明确规定,要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和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共六章、二十五条内容。对于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规定》明确要求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规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遵守下列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制定并公布其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规则;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明确告知用户其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事项;不得收集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在用户终止使用服务后应当停止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并提供注销号码或账号的服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等。

    《规定》从岗位责任、管理制度、权限管理、存储介质、信息系统、操作记录、安全防护等方面,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的措施。与此同时,《规定》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自查和培训等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

    《规定》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规定》还明确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年检中应当审查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其社会信用档案。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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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尹深(实习)、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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