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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何只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3】

2013年07月05日18:04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专家:新增条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

“国内外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都是要增加一条通过法律程序来保障公共利益的途径。”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十八大代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表示,公益诉讼制度发展得好,对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公益诉讼立法进程的佟丽华认为,讨论这一条款是否合理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要不要解决环境问题?用什么方式解决?如何看待社会组织的作用?

“十八大报告提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五位一体发展,这充分说明了中央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佟丽华指出,改变环境污染现状最终还要依靠法治。从立法角度说,应鼓励更多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对环境问题提起诉讼,为下一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佟丽华认为,如果最终上述拟增条款获得通过,应该说是一种严重倒退,并且是与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改革目标相矛盾的。十八大提出要建立权责明确、依法治理的现代社会组织,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也提出,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加快发展现代社会组织的目的,在于让社会组织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这是国家确立的改革方向,”佟丽华对记者说,“但奇怪的是,环保法的修订又将公益诉讼主体限定为一家,排除掉其他民间社会组织,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陈利浩指出,由于环境公益案件的特点,如果不对诉讼主体加以适当限制可能引起“诉讼爆炸”,但过分限制诉权、特别是让某一组织独享诉权,在某种程度上就是“鼓励侵权”。修订《环境保护法》应推动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尽己所能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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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贾玥、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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