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原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
因强奸、猥亵未成年少女,曾任中共河南省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的李新功被判处死刑。6月18日,李新功被执行注射死刑。死刑复核判决书中披露了该案的一些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新功死刑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公安部门侦查,2011年下半年以来,李新功先后强奸、猥亵未成年女性11名。庭审中认定,受害的未成年少女中,年龄最小的仅9岁。李新功于2012年5月30日被逮捕。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2年8月10日以(2012)商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新功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0月14日以(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李新功死刑。
强行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或视频
李新功死刑复核判决书显示,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李新功通过金钱利诱等手段,唆使张某某、张某(甲)(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物色未成年女性供其奸淫。张某某、张某(甲)等人采取欺骗、胁迫等手段,将在校学生被害人张某(乙)(时年9岁)、李某某、刘某、朱某某、王某某、张某(丙)、杜某某(均时年13岁)、孙某某(时年15岁)以及被害人万某某(时年13岁)、刘某某(时年15岁)等人带上李新功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黑色雪佛兰牌轿车,李新功驾车搭载上述被害人至河南省永城市日月湖路东北侧、永城市产业集聚区南侧南环路中段、永城市实验高中北侧东环路的偏僻处以及永城市“某某大酒店”等地,在轿车后排座或酒店房间内,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上述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并拍摄了张某(乙)、李某某、万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裸照或视频观看。后李某某、刘某、王某某等人辍学,李某某患心因性精神障碍,王某某患癔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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