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0日,丰台区万泉寺村,一家汽修厂的废墟中,工作人员饲养的一只藏獒被关在笼子里。新京报记者 王嘉宁 摄
政协委员:藏獒应单独分类严加管理
近日全国多地频现藏獒伤人事件,北京市政协委员称主责单位管理不到位;法规落实不好
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27日,大连一女童被藏獒咬伤致死;北京亦在3天内有5人被藏獒咬伤。对此,北京政协委员刘凝认为,对于养大型犬只的规定、限制与监管,相关部门管理不到位,法规落实不好。
“应严格约束藏獒饲养者”
据中新社报道,昨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于海华就大连幼童被藏獒咬死一事接受采访称,肇事犬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罪名成立,最高将可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认为,以北京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已经达到了犬只的分类管理的效果。
“虽然不伤人的大型犬很多,但养犬的人知道,不养犬的人未必知道,尤其是孩子容易受到伤害。”刘凝认为,以犬只体型大小区分也无可厚非。但藏獒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其实最重要的是管理不到位,法规落实不好。比如对遛狗不拴狗链、无证养犬,尤其在城区饲养大型犬,警方既然是主责单位,就要尽到责任。
刘凝还建议,像藏獒这样的大型烈性犬只,要单独对其分类。“藏獒本来就是不是广大的内陆地区的犬种,也不是生活在平原地区的,兽性很强。”像这种犬根本就不应该让其在城市里出现,对饲养者也要更加严格地约束,比如遛犬区域的限制、饲养范围等。
烈犬伤人犬主人或被追究刑责
刘凝说,从近期发生的事件来看,最后的处理多以民事赔偿了事。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也就明确了,动物伤人,其所有人和管理人要承担相应责任。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在近年来藏獒伤人事件中实属少见。
“有些人说咱们的法律不够完备这是不对的,目前的法律是支持对养犬人进一步追责的。”刘凝认为,大连警方所依据的法律无误,对该事件适用。城市重点区域本来就禁止饲养烈性犬,其对人会造成伤害,狗主人应该提前预知和意识到这一点。如果发生了伤害,就要对犬主人按照相关法规追责。致人死亡的就可依据刑法追究饲养人的责任。
■ 近期案例
●6月28日 四川泸州
龙马潭区鹏达小区门口,一条体重近百斤的藏獒扑向一位妇女,致其身上多处被咬伤。民警为防藏獒再次伤人,将其击毙。
●6月27日 大连
高新园区梁家沟内一工地,王某领3岁半的女儿到工地小卖店买水,商店院内一条黑色藏獒将女孩脖子咬住,女孩不治死亡。犬主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
●6月27日 北京
平谷区马坊镇,一藏獒冲开绳索,将两名路人手臂、后背咬伤。犬主张某垫付5000多元医疗费,并承诺负担此后发生的医疗费。
●6月24日 北京
昌平区邓庄村附近,两只藏獒从某公司院内蹿出,将3名路人咬伤。犬主养犬许可证已被吊销,两只藏獒被带至昌平公安分局寄养所留检。
●6月13日 辽宁庄河
兴达街道的一条街面上,一只重达150多斤的藏獒见人就咬,多人被咬伤。一名90岁老妇被藏獒咬穿胳膊,特警队员将犬击毙。
●6月3日 山西
运城盐湖区龙居镇赵村,一名8岁的小女孩被一条藏獒撕咬。一位骑摩托车的村民经过,抡起摩托车撞,用棍子重击才将藏獒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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