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5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
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
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
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9.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