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联动治理 合作机制难题应解决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李士祥指出,北京PM2.5主要污染物来源区域输送占25%左右,特定气象条件下,区域输送可能达到40%,解决大气污染迫切需要区域联防联控。
“通过加强PM2.5监测、信息发布与综合治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联动监测。”环保部副部长翟青日前表示,要推动PM2.5纳入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柴发合认为,京津冀地区要重点加强防治。凡是重污染地区都是钢铁最多、燃煤最多的地区,说明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需要大力调整。王学军也建议成立京津冀联动机构,分工协作,分解目标。
近年来,发改委、环保部和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但隋路指出,地方在落实时常常打了折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日前南京市就遇到防污跨区域合作的难题。尽管早在2012年南京就与周边城市签订协议,达成秸秆禁烧的城市区域联动机制,囊括扬州、镇江、滁州、马鞍山等地。但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方贵平表示,目前仅在江苏省内的城市起了作用,安徽省的滁州、马鞍山并没有真正“动起来”。
“不仅在南京,治污跨区域合作难题在中国很多城市都存在,北京要治理空气污染,部分取决于环渤海及内蒙古地区的成果,而非北京市政府单独可以解决的。”安邦咨询专家向本网记者分析,地方政府受到行政区域限制,而污染物却是跨省流动的,一遇到问题,省际之间常常陷入“踢皮球”,合作机制的难题必须尽早解决。
“大气污染防治法”因各方分歧大迟迟未改
《人民日报》本月5日刊文指出,制定于1987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用于今日已明显不合时宜。不少专家认为,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责任,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指标也不清晰,导致“先污染、后治理”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该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较轻,难以起到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效果。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的,罚款限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间;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将被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法律是督促政府、企业及市民等各方走环保正道的基础手段。”有评论认为,现在确实已经到了“环境优先”之时,必须以“保护空气”为第一考量,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凝聚各方的共识。
中国工程院环境学部有关人士在会上同样建议,尽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更好地强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还表示,可借鉴美国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制定“清洁空气法”。
但记者了解到,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在座谈会上透露,大气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迟迟未修改,是因为各方意见多,法律牵涉内容广,制度建设分歧大。而且该法与经济发展大局密切相关,对经济影响难以评估出具体的数据。
在加强环境污染各有关方责任意识方面,隋路指出,地方政府必须尽快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的近期目标,接受公众监督,实行党政领导行政问责,对于不能实现PM2.5控制目标的环保模范城市,取消其称号,对主要负责的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长期不达标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这样做的目的是形成违法违规受重罚的多层次责任体系,为灰霾污染治理提供强力组织保障。”隋路强调,“现在到了再也不能以牺牲环境、牺牲人民身体健康、牺牲民族长远利益的沉重代价来换取GDP一时增长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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