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闹市烂尾楼矗立10年 八家国企卷入损失逾亿【3】--时政--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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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闹市烂尾楼矗立10年 八家国企卷入损失逾亿【3】

2013年05月23日10:06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损失逾亿

  8家国企卷入“泥潭”难脱身

  “我们已经快熬不起了。”闽江公司总经理黄依兴告诉记者,依照省高院去年12月10日下达的一份告知函“(2005)闽执行字第15-28号函告书”的要求,该公司在同年12月30日之前,将代偿筹备处那笔债务总额为64614777.25元人民币的巨额款项汇入省高院指定账户。

  黄依兴说,省高院在函告法律文书中明确写下“收到款项后,本院将及时解除对福州商贸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查封措施”,但截至记者采访之日,省高院收到那笔款项已近4个月,却尚未解除福州商贸大厦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查封和抵押,致使该大厦续建工程无法启动。

  据有关人士介绍,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由4家福州市国有企业出资组建;闽江公司是省国有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本系统4家国有企业参与商贸大厦项目。福州商贸大厦项目自1992年立项后开始实施,几起几落,8家国企被拖累在这个项目形成的“泥潭”中难以自拔。

  4月24日,记者就福州商贸大厦解封解押问题前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该院宣传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相关办案人员出差,记者只好向该院递交了采访提纲。省高院有关部门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了记者的采访问题:

  经咨询主审法官,因当事方向最高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2005)闽执行字第15-28号函告书”处于效力待定状态,要等复议结果出来才好决定是否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对异议审查不影响执行的理解,最高院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召开的培训班和最高院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此均有说明,即“在异议审查期间,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时停止执行,一般来说,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不宜停止,但处分性措施原则上应当停止”。为此,我院未对商贸大厦采取解封措施。

  黄依兴告诉记者,到目前为止,闽江公司在福州商贸大厦项目投资已突破1.5亿元,加上去年12月闽江公司按“(2005)闽执行字第15-28号函告书”要求支付到福建省高院的代偿金6400多万元,目前闽江公司在福州商贸大厦项目投资已达2.14亿元,现项目停工一月,闽江公司财务费用每月高达200万元人民币。由此造成闽江公司及相关企业大部分员工下岗,工资无法按时发放,职工思想情绪很不稳定,已给企业领导造成巨大压力,希望尽快了结该案,让沉睡近10年的烂尾楼能尽早重新启动。(文/图本报记者杜萌)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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