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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机制不能成为应对舆论手段

2013年05月05日07: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日前,陕西省白河县政府网通报了关于白河县党政主要领导调整任免的决定:陈晖同志任中共白河县委书记,免去郭德林同志中共白河县委委员、常委、书记职务。另据安康市政府网站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名单,郭德林将在安康市卫生局担任局长。当地组织部门并未解释此次任免是否与郭德林此前遭遇的“豪车”事件相关。

  此前,有知情人爆出郭德林配备价值百万元的“豪车”,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之多。随后,当地相关部门解释“该车系从企业借用”。但由于白河县属于贫困县,郭德林此举依旧广受质疑。

  据了解,安康市是陕西省境内的地级市,白河县为其下属县区之一。白河县县委书记与安康市卫生局局长同为县处级干部。

  记者注意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五类。

  《规定》还明确提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按照这一细则,此次白河县对涉事干部的免责处理并不符合处罚规定。

  《规定》中还详细列出了针对官员问责的各类情形,包括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等七大类。

  近年来,针对突发事件之后的官员问责机制广受关注。公众在称赞多个地方政府积极回应、快速问责的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质疑:针对涉事官员的处罚是否真的行之有效?高调问责之后后续追责杳无音讯、问责官员免职后调任其他职位等情况多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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