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不得断水断电断气非法逼迁
《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未经申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规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因公征地不得委托开发商
深圳此次出台的这部《办法》,是为落实国务院于2011年初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出台的地方细则,适用对象是深圳区域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以及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补偿的活动。
《办法》中规定,深圳市土地整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政府依法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中本辖区内设置有新区管理机构的,区政府应当另行确定新区房屋征收部门。
在涉及公共利益而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设单位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不得接受委托成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不得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存在投(出)资、被投(出)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