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4月26日从广东海事局获悉,新修改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进一步明确了海上搜救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细化了救助行动,建立了保障体系,完善了合作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广东省内河水域搜寻救助工作可以依照本新《规定》执行。将进一步提高广东海上科学搜救水平和搜救成功率,提升科学搜救决策能力,促进广东水上搜救工作迈向法制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进程。
据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海事局梁建伟局长介绍,海上搜寻救助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轻海难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随着广东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规定》中的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海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需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必须对原《规定》进行修订。这次《规定》的修订是对多年来我省海上搜救工作经验的总结,既继承了原《规定》的成功经验,也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进行了制度创新,也充分考虑了广东当前的具体实际情况,针对性和操作性比较强。
据了解,新的《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海上搜救工作中的领导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安排海上搜寻救助应急保障资金和演习、培训等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海上搜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海上搜寻救助能力。同时,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建立各种形式的海上搜寻救助队伍,建立海上搜寻救助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的海上搜寻救助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