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
5名被告人、7名终端买主获刑
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一起团伙拐卖女婴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均为林州市农民,根据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买得女婴带回林州市。5被告人先后拐卖8名婴儿,共获利20多万元。据公诉部门指控,5被告人涉嫌拐卖儿童罪。
安阳林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李生林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3人以上,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被告人张玉华、李长江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儿童,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最终判决,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7名“终端买主”也在此前全部被判刑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林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景锐红向记者介绍,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但也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
景锐红:现在打拐的精神涉及到各个环节,比方说有拐骗,有绑架,有中转,只要有这个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都构成犯罪。
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有所涉及。在很多人眼中,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此次河南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有着怎样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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