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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3名维权农民被碾死 均被迅速定性为事故

2013年04月13日09:12    来源:燕赵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近期,舆论高度关注在短时间内发生的三起碾死人事件———

3月27日,河南中牟县农民宋义和在自家承包地里,试图阻止闯入的开发商铲车,被碾压致死;3月30日,湖北巴东44岁农妇张如琼,在与当地高速公路施工方交涉时,被施工人员驾驶水泥罐车碾头而死,现场惨不忍睹;4月3日,四川西昌市64岁村民宋武华,被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的推土机碾压致死。

“以钱买命”成逻辑,“以命维权”就不意外

刘采萍:三起骇人听闻的惨案,有几个共性:一,事起征地拆迁;二,农民在维护权利时被拆迁方的交通工具无情碾压,惨死;三,当地政府在曝光后迅速定性为“意外事故”或“安全生产事故”,然后展开“积极处理”,即赔偿谈判。

李妍:因为征地拆迁,农民维权竟然被碾死,这总让我想到城市拆迁中有所谓“屋顶上的矿难”一说。都是因为拆迁,都是因为资本利益、权力利益与个体利益出现冲突,最后弱者以命相搏。农村征地拆迁中,会不会出现一种“田野中的矿难”现象?这种情形如果频繁发生,会不会无休无止,最后成为这个时代无法遏制的溃疡与悲伤?

这三次碾死人案,不约而同被说成是“意外”,这倒并不让人感到“意外”。“推土机闯良田”一旦成为惯性,就像“推土机进民居”一样,任何“意外”,都变成意料之中了。

翟春阳:说“意外事故”,掩盖了一个更重要的事实,那就是:拆迁者在对他人权益进行侵害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

李妍问,这样的事情会不会无休无止?春节期间曾与家乡一个干部交流,他说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要重新把地连起来,别人都转包了,就你当钉子户不转包,那怎么办?不强制行吗?就得强制。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一个重要主题就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鼓励家庭农场、合作社。一号文件也强调以自愿为前提。但问题是,在基层,好经可能会被念歪,变得没有“自愿”这一说。

刘采萍:据报道,仅2010年至今,已经有7起因为征地发生类似施工工程车辆碾死村民的事件。

从城市强拆引发命案,到农村征地纠纷中的“碾压死”,中国社会已经没办法回避土地权益变化中的那股血腥味了。回避解决此类问题,只会放大悲剧的恐吓力量,让凶残者更放肆,让无力者更绝望。

这三起事件密集发生,其实和以往的类似事件没有什么不同,唯一特别之处就在于,以一种近乎难以忍受的方式向我们揭示:中国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处境,是多么弱势。原因正如老翟所讲——— 连最基层的干部,都已经接受了“强制”逻辑。这化那化,不是靠增加农民利益来吸引和说服他们,而是靠强制、强推、强拆、强建,总之,用一股铲车般的、难以抵抗的力量“征服”他们……

翟春阳:评论有“花钱买命”的说法。让我想起其中一起事件中死者的家人,听说得到巨额赔偿后几乎“感激涕零”,于是就想起一句话“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但我们不能跟一个社会底层的人计较,毕竟生活是第一位的,钱是很现实的,不可能要求他们有更伟大的担当。

问题是当地政府的态度,当地司法的态度。当政府与开发商站在同一个利益点上,司法如果不能为权利兜底,那么这样的事,总能大事化小。

刘采萍:我不太同意刚才老翟那个说法。没有人会对夺取家人生命的凶手“感激涕零”。如果真有那么一种姿态,我怀疑也是为了掩盖而伪造出来的所谓“和解”,就像很多通稿中的“情绪稳定”一样。

底层的人,确实有很多现实的诉求和妥协。但是,人对自我利益的判断与争取,首先要看利益机制如何安排和保护。任何人都这样,不管底层还是其他什么阶层。在这点上,农民绝非不懂生命的价值,他们只是看到了自己和拆迁方及其“保护伞”相比,力量太过悬殊。

权力如果为政绩,权利就会被弃置

刘采萍: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这几起事件和很多拆迁纠纷一样,几乎都可以用“由来已久”形容——— 死人,其实是矛盾激化的最后一步。而在此之前,农民遭遇过什么?

在此之前,拆迁方往往已经采用多种法律不允许、不容忍的手段骚扰、纠缠和危害农民。以中牟惨案为例,开发商弘亿庄园曾推倒宋家地里的林木,逼得宋合义等人只能采取地头巡查等方法保护自己,直到铲车开进他家的承包地;湖北巴东县村民也证实,施工方为了逼迫他们,堵路、挖沟,无所不用其极,甚至把村民的房屋都给淹了,问题延宕三年,农民呼告无门。

那么问题来了,在这么长的纠纷过程中,在矛盾还没有激化到“弄出人命”的阶段,农民的合法权益,为什么得不到保护?如果合法权益全无屏障,那么在穷尽手段之后,躺在或者站在铲车前,用孤注一掷的方式维权,不是很“正常”的逻辑吗?维权的农民怎么可能想到,会有人制造“花钱买命”的拆迁模式!这只是拆迁啊,怎么能夺人性命?

翟春阳:直接原因当然是权力的庇护。而在基层,一般又与法治不彰有关。但权力为何要庇护拆迁方?最主要还是双方利益一致。这种一致,并非开发商给官员输送多少经济利益那么简单;即使开发商不输送任何利益给官员,双方的利益仍然可以是一致的,因为“开发”可以为当地官员创造政绩。而利益一致,让地方政府总是作为开发商“保护伞”的角色而出现。

李妍:中牟事件中,有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细节:开发商弘亿公司碾死人,但总经理在接受采访时还笑着强调,这是一个施工事故,死者饮酒过多。白岩松说,“这一笑让我浑身都发冷。”

肇事企业的高层笑谈农民被碾死,这刺痛了公众的心,同时也暴露出更多疑点:企业是不是与地方政府已经达成了某种默契?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就敢让推土机开进人家的承包地,是不是表明即便出现性命争斗,也可以最终“达成谅解”?企业面对人命惨祸还能气定神闲,只能让人联想到,这背后有着行政权力的身影。

刘采萍:接受“赔偿”的农民,也许并不认同那几十万或者上百万,就是买下一条命的“价值”。但我想,拆迁者,倒是很可能认可这个交换公式。在一些地方的征地拆迁中,曾流传着“打断一条腿十万,打死一个人二十万,伤亡赔偿都造在预算中”这样的说法。这到底是狂言,还是拆迁潜规则?到底有多少开发商、工程方,伤人之后还能这样理直气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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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喆、崔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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