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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不能简化为“撤县设市”【2】

2013年04月02日08:26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第二,充分发挥经济主导的作用而不是行政造城作用。从各地的实际情况看,并不是所有地方都适合扩大城市规模。

  我国过去城市化进程的一个教训是,行政主导城市化色彩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经济规律。城镇化的重要原则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多种形式的经济一体化、社会一体化的规划,实现城乡快速发展和功能互补;对不符合城镇化条件的区域,尤其要防止造城运动。

  对各地方政府来说,最重要的是摆正自己在城镇化中的位置,政府的重要职责是改变当前不合理的、抑制人口城镇化的制度,而不是充当城镇化的急先锋。

  不是一味反对撤县设区、撤县设市、撤镇设市,而是要把撤县设区、撤县设市、撤镇设市建立在经济发展基础上,正如李克强在江苏考察时所说的,城镇化要有产业做支撑,实现产城结合。

  第三,尊重各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城镇化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民有权做出留城还是留村的选择。如果留城,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基本权益;如果留村,也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其权益。只有保障各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在此基础上推进城镇化,才能真正发挥城镇化作为扩大内需的载体作用,也才能有效防止过去30余年依附在城镇化上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匡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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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欣毅、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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