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今天对外公布《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同时,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办法规定,经营者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本报北京3月24日讯 记者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