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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男子不服罚单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获判胜诉【2】

2013年02月18日07: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王喜保“较真了”。他翻看了自己手中的罚单,上面的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他在网上看到,《道理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王喜保认为,既然法律规定有“警告”、“20~200元的罚款”,自己违章是肯定的,但这次违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有堵塞交通,自己态度也很好,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口头警告放行的,即使罚款,为何自己被处最高额度的罚款呢?

  他找来更多的法律书籍查看,在公安部颁发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第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他认为,这是交警作出处罚的必要法律程序,而那名交警模样的人在处罚自己时却没有这样做,属于“程序违法”。

  他注意到,在他领取的罚单上,落款为“陈杰”,这也让他感到疑惑:“陈杰我认识啊,但当时处罚我的那名交警根本就不是陈杰。”事后他得知,处罚他的人是协警,“正式民警不在场,协警拿着他签字的罚单处罚,这也是程序违法。”

  2012年5月25日,王喜保向临汾市交警支队提起行政复议。6月27日,临汾市交警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王喜保提出的“程序违规”没有正面回复,只是强调他逆行的违法事实确凿,维持原处罚决定。

  2012年7月,他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状告临汾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以其“处罚程序违法”,要求其撤销这张200元的罚单。

  “我总要看看权力和法哪一个大”

  开庭前,法院依照惯例调解,交警方面提出“给你几百块钱撤诉”的方案,但拒不认错的态度让王喜保铁定了心,这个官司必须打下去。2012年10月9日,尧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喜保败诉,维持原处罚决定。

  王喜保争“理”的想法得到了一位老友的支持。66岁的张连生是王喜保多年的朋友,退休前曾从事交通运输方面的工作,对这方面法律比较熟悉,他力挺王喜保:“我来给你当这个代理人,咱继续上诉。”他们又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我总要看看权力和法哪一个比较大一点。”有了老友的支持,王喜保毅然决然继续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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