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进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北京市监察局和市食品办建立食品安全联合监督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机构。在启动联合监督检查项目后,应成立专项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组,明确组织机构及人员。建立联合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联合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联合监督检查事项顺利推进。监督检查对象主要是各区县(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有关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二是明确联合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市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促落实的食品安全重大事项;食品安全相关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区县(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有关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区县(地区)食品安全保障建设情况;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和重大事件的监督检查及其他食品安全领域需要联合监督检查的事项等。三是联合监督检查启动程序及方式。针对不同检查事项可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专项检查及全程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列入联合监督检查的重大事项,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对有关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的制度,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同时,加强对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责任不清、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等而影响重大事项落实效果的,由市食品办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对经多次联合监督检查仍无进展或由于重大事项不落实而造成影响的,由市监察局适时下达《工作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据北京市预防腐败局信息)
(来源: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