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内容
香港:重点放在个人投资方面
主要内容有:(1)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2)配偶的职业;(3)除每年申报投资外,其间进行的任何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的单次交易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七天内申报。
香港《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3条对须申报和呈报的“投资”作了进一步细化,列明:(1)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任何公司或机构的任何投资、持有的股票,或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以及在地产或房产(包括自住的物业)的任何权益;(2)包括但不局限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在香港期货交易所买卖的期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及由公务员拥有、但以其配偶的名义或代行其事的其他人士或代理人或公司名义持有的上述任何投资。
澳门:申报内容规定得十分广泛
主要有:(1)不动产;(2)工商业场所、合伙或公司的股、股份、出资或其他资本参与;(3)对船舶、飞行器或车辆拥有的权利;(4)有价证券;(5)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2011年每公职索引点为62澳门元)的银行账户及现金;(6)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权;(7)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艺术品、珠宝及其他物品;(8)从工作或职业活动取得的收益,包括退休补助或退役补助及退休金或退役金,从工商业活动中取得的收益,从不动产、著作权、工业产权及资金运用所取得的收益;(9)金额超过公职索引表500点的债务;(10)申报人所兼任的有酬或可获财产利益的职位、职务或活动;(11)申报人开始或重新开始担任职务前两年内曾服务的实体的识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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