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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安局局长就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答问【3】

2012年11月14日16:09    来源:重庆日报    手机看新闻

  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广泛职权,包括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以及基于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性质,《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还明确规定几项职权。如何保证这些职权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或者说规定设置了哪些执业保障措施?

  王勇:国家安全机关履行法定职权需要执业保障措施作为后盾,《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补充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执业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执法安全措施,保守国家安全机关秘密。第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所掌握的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保密的数据和资料,未经国家安全机关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践中,泄露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资料现象仍然时有发生,除有关部门对国家安全机关个人信息管理松懈等原因外,有关法律法规对如何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规定得不明确、缺乏操作性也是原因之一。第七条规定首先赋予任何单位都有妥善保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相关信息、资料的义务,同时为进一步解决实践中这些掌握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息的单位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保密范围问题,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维护自身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主观能动性,履行职责,对那些需要保密的信息、资料事先提出要求,便于有关机关在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妥善把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国家安全机关要求保密的信息和资料,有关机关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必须经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二是明确国家安全职权保障措施,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提供基本通行便利。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享有与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经出示侦察证或者特别通行证,免于关卡检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制式警车的道路通行权主要包括道路优先通行权和免费通行权,即公安机关在执行相关工作任务时,享有相应的应急优先通行的权力及通过有关收费检查关卡时免交通行费或接受关卡检查而快速通过的权力。其中,优先通行权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免费通行权主要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这两项权力对公安机关执行特定任务,比如跟踪、追击犯罪嫌疑人、快速到达犯罪现场、运送警力、巡逻、处理交通事故等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在实践中也发挥了较好的效果。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任务时,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和任务紧迫性的原因,尤其在道路通行关口不便于向关卡检查工作人员解释案情,避免耽误执法工作时间,泄露国家安全工作秘密。为保证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以及确保执法工作的效率,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应该享有与公安机关制式警车相同的道路通行权。此外,本条还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车辆,经出示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免受关卡检查。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或特别通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明确、严格的要求,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一旦出示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有关道路检查关卡不应以任何理由故意阻拦、拖延,应当予以配合,立即放行。如果故意阻拦、拖延国家安全机关执法人员,情节严重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国家安全法和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和警告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比较原则,重庆市出台的这项政府规章在法律责任上面有什么突破?

  王勇:首先,在法律责任设置上我们严格遵循立法权限规定,在政府规定应有的立法权限内,《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对归责原则和处罚种类进行了完善。

  第一,适应新形势,增设对单位的处罚。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危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并可提请有权机关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所在单位未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所在单位未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的;举办重要的大型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未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并对公民违反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工作中,个别单位由于管理松懈、责任制度不落实、单位领导和平麻痹思想等原因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逐年增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如果单位发生此类事件,国家安全工作主管机关对有关单位不闻不问,不加问责,就违背了“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的行政基本原则。所以,本规定对违反国家安全日常管理,若不予以及时处理,可能引发更严重后果的三类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增设罚款权,完善了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第二十七条规定:“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体系包括行政拘留、罚款、警告、剥夺从业资格等几种。增设罚款权,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机关的执法权威,增强了国家安全机关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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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仝宗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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