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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安局局长就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答问【2】

2012年11月14日16:09    来源:重庆日报    手机看新闻

  问:您如何评价《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它有哪些亮点?

  王勇:《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与上位法相比较,不仅进一步细化了上位法有关原则性规定,提高了操作性,而且立足重庆实际,在省级政府立法权限内进一步弥补上位法不足,完善了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横向看,与全国已经出台的国家安全地方立法成果比较,《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也是内容最完整、结构最严谨、条文数最多的国家安全地方立法成果之一。

  “亮点”包含两层含义:引人关注和突出的优点。如果按照这标准,我认为本规定至少具有以下七个“亮点”:一是规定执法安全措施,保守国家安全机关秘密;二是明确国家安全“行前教育”职能,防范出国境人员“背我向敌”;三是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四是明确国家安全职权保障措施,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提供基本通行便利;五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邮路安全监管介入的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及效果;六是适应新形势,增设对单位的处罚;七是增设罚款权,完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

  问:国家安全机关面对的工作对象常常是境外间谍分子等,工作中需要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是否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一些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单位的特殊职权?

  王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法定职权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安全机关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和很强的专业性,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本规定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原本通过中央政策文件等规定赋予的传统职权。

  首先,明确国家安全“行前教育”职能,防范出国境人员“背我向敌”。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向境外派驻常驻机构或者常驻人员,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指导。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境人员进行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多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渗透、策反、破坏活动从未停止,我国常驻境外人员往往成为其渗透的重点。对这部分出国常驻人员,除了有关派驻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以外,国家安全机关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国家安全教育,进而采取一定措施防范境外渗透、策反,也是提高抵御境外渗透能力的重要工作内容。特别是涉密单位,其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把关,派遣机关除了要对其进行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以外,还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以备不测。国家安全机关也应当加强指导,必要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派人对其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实践证明,出国境人员中的境外常驻人员和涉密单位人员一旦脱管,加上保密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淡化,必然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渗透、策反活动提供可乘之机。近年来一些出境人员在境外被策反,潜回国后实施情报窃密活动的案例,除了涉案人员自身政治立场问题或其他动机以外,也与主管单位或国家安全机关缺乏对其开展相应教育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鉴于此,根据任务形势的发展,本条规定单位向境外派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应通报国家安全机关,并接受国家安全机关指导;涉密单位派遣人员出境的应当事先接受国家安全教育,并制定相关防范措施。对出境人员进行“行前国家安全教育”的制度,能够有效降低发案率以及发案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其次,明确国家安全机关享有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权,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保留并设定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但对行政审批的范围除了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外,一直缺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行政带来困扰。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许可:机场、海关、邮政枢纽、电信枢纽、出入境口岸、火车站等建设项目;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其他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全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改革效果。

  最后,为维护邮路安全,防止生化、恐怖等危害国家安全事件发生,明确国家安全机关邮路安全监管介入的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及效果。第二十三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审查快递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考虑国家安全因素,并征求国家安全机关意见。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收到邮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邮政通信事关国家主权和安全,邮路也一直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我渗透、破坏、策反的重要工具。特别随着国际恐怖暴力事件的频频发生,确保邮路安全任务更加繁重。对邮政企业(包括快递企业)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防止邮政企业成为境外分子对我进行渗透的工具,降低邮路安全风险,对其进行背景审查和日常监管,显得十分必要。2009年国家颁布实施新邮政法,在非邮企业审批等方面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职责和权限。在邮政法授权的背景下,本规定结合邮政企业管理的实际和国家安全工作的实际,对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和明确化,一方面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在邮政主管部门审批非邮企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并进一步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审查期限,保障非邮企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邮路运行的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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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仝宗莉、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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