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某日,江庆儒经营的煤气站遭到一伙身份不明人员打砸,江庆儒认为是其竞争对手江某南指使他人所为,遂意图报复江某南。2009年9月27日21时许,江某南参加朋友婚宴后乘坐被害人江某雄的车回家,被告人张建新、江庆儒等人一路尾随跟踪。江某雄驾车行至沙井街道北环大道与宝安大道交汇处时,恰遇红灯,停车等候。受江庆儒、王亚升指使,夏平波持枪,李树荣、廖佳传各持一把柴刀,下车冲至江某雄车旁。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砸破车窗。廖佳传打开车门,欲强行将坐在副驾驶位的江某南拉下车;江某南奋力反抗,未果。李树荣、廖佳传持刀砍殴江某南,夏平波连开两枪。被害人江某南、江某雄被送至医院救治。次日,江某南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江某南系生前被他人使用散弹枪和锐器击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江某雄所受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在被告人方晓民、李明坤的帮助下,江庆儒辗转多地,逃至广东省吴川市,藏匿于被告人林康平在吴川的住处。10余天后,林康平以自己名义租下吴川市建设路老字号东山羊火锅店对面一出租房给江庆儒居住,被告人王亚升、夏平波、李树荣先后逃至该房藏匿。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江庆儒、王亚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夏平波、朱海波、张建新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树荣、廖佳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军、夏小兵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方晓民、林康平、李明坤已构成窝藏罪。
法庭依法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进行公开审理,今天仅进行了部分法庭调查。根据案情,该案庭审将持续一天半,预计6日结束。(游春亮 谭晓鹏)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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