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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受損 政府可以索賠

2015年12月04日08:49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生態環境受損 政府可以索賠

  中辦、國辦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全面規劃和部署。

  試點方案所稱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的退化。方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試點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事件的。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試點地方省級政府經國務院授權后,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方案創設磋商賠償機制,促使責任人及時開展修復和賠償,並試行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兼顧生態環境保護和企業經營發展。

  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對於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之間的關系,環保部負責人表示,兩者並不沖突,“政府側重於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索賠,兩者的關系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由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往往巨大,業內對於企業的承受力有擔心。對此,環保部負責人表示:“方案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既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償,又督促企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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