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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發文:給長期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一個家

2015年09月17日20:48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人民網北京9月17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聯合制發了《民政部 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為推動打拐解救兒童回歸家庭、維護打拐解救兒童權益提供了政策依據。

《通知》確立了打拐解救兒童查找生父母相關機制,規定兒童失蹤后,公安機關要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迅速啟動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第一時間組織查找,並及時免費採集失蹤兒童父母血樣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對於打拐解救兒童公安機關要一律採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后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在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后,要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台上發布兒童尋親公告。從兒童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証明。社會福利機構收到証明后,對於符合收養條件的兒童,才能進行國內送養。

《通知》明確了打拐解救兒童收養關系解除問題,規定收養人、送養人(社會福利機構)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收養登記時要簽訂收養協議,約定如被收養兒童的親生父母查找到兒童並提出撫養請求,收養人保証配合公安、社會福利機構等開展相關工作。如其親生父母符合繼續撫養的條件,收養人應當與社會福利機構共同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同時《通知》還規定了解除收養關系應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一是打拐解救兒童被收養后,公安機關查找到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者其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又查找到該兒童﹔二是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三是經公安機關確認該兒童確屬於被盜搶、被拐騙或者走失的。如兒童的生父母雙方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出賣或者故意遺棄兒童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已成立的合法收養關系不受影響。

為解決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的區域性限制問題,民政部開發了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台,網址為:http://qgdgxq.mca.gov.cn(“全國打拐尋親”漢語拼音的首字母),為早日供社會公眾查詢,在不斷錄入現有打拐解救兒童信息同時,將於9月19日(本周六)先行面向社會公開運行,供社會公眾查詢。民政部將督促各地盡快將現有打拐解救兒童信息全部錄入該平台,以便更多的打拐解救兒童能夠尋找到生父母。

《通知》還明確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的程序以及打拐解救兒童的落戶和接受入院等事項。 

《民政部 公安部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全文

(責編:尹深、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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