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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死緩到無期 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獲准減刑

王巍

2015年06月11日15:10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原標題:從死緩到無期 中移動原黨組書記張春江獲准減刑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位居副部級的中國移動原黨組書記、副總裁張春江因受賄746萬於2011年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日前張春江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執行期間,張春江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減刑條件,北京市高院於2014年11月裁定將張春江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

  1958年出生的張春江業於北京郵電大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副總裁。2009年12月26日,經中央紀委証實,張春江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后被移送至司法機關。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4年至2009年,張春江在擔任遼寧省郵電管理局副局長、中國網絡通信集團公司總經理、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業務、追要欠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46萬余元。

  2011年7月22日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張春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春江放棄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於2011年8月22日裁定對張春江的判決予以核准,送達后即交付執行。公安部秦城監獄以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為由,於2014年7月18日提出減刑建議。同年7月25日經公安部監所管理局審核,報送北京市高院審理。

  北京市高院於2014年8月26日正式立案,8月28日至9月1日公示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經審理查明,北京市高院認為,張春江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應予減刑。2014年11月,法院裁定將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不變。

  解讀:張春江減刑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証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責編:潘婧瑤、盛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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