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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完成對44個縣(市、區)的專項巡視 反饋直指問題

2015年06月08日09:10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人民網北京6月8日電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根據江西省委統一部署,3月12日至5月15日,江西省委6個巡視組分別對44個縣(市、區)開展了專項巡視。巡視結束后,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和省委“五人小組”先后聽取了巡視情況匯報,同意巡視組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意見建議。

5月28日至6月4日,省委各巡視組陸續向被巡視地方反饋巡視情況,同時,將收到的反映一些領導干部的問題線索按有關規定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和被巡視地方處理。

省委第一巡視組巡視了吉安縣、吉州區、井岡山市、遂川縣、泰和縣、萬安縣、峽江縣、永新縣。該組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有些領導干部及其親屬插手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存在招投標程序不規范、設置較高限制條件、建設項目“任性”變更、工程轉包問題嚴重、工程質量差等問題﹔有的領導干部違規為親屬安排工作,提拔重用身邊人,鄉鎮空編空崗與縣直單位超編超職矛盾明顯﹔財政扶貧等資金分配、管理、使用不規范,存在基層干部利用職務便利虛報冒領等問題。有的公款吃喝轉移到食堂,安排在基層﹔一些黨員干部缺乏擔當精神,干事互相推諉﹔對苗頭性問題沒有做到抓早抓小,對群眾反映明顯的問題線索查處不力。

省委第二巡視組巡視了共青城市、湖口縣、廬山區、彭澤縣、瑞昌市、修水縣、潯陽區。該組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有的領導干部在征地補償、拆遷安置中以權謀私,與工程承建商、房產開發商搞權錢交易,利用職權為親屬承攬政府性投資工程項目牟利﹔有的領導干部利用職權為親屬經商辦企業牟利,搞利益輸送,本人或親屬參與民間融資﹔有的領導干部律己不嚴,黨員干部參與賭博問題較為嚴重﹔違規設置機構和領導職務,事業單位違規進人,混編混崗現象較為嚴重,部分事業編制干部未經公務員調任程序,違規擔任行政單位領導職務,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存在“三超兩亂”問題。

省委第三巡視組巡視了昌江區、浮梁縣、樂平市、珠山區、東湖區、進賢縣、西湖區。該組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一些縣級領導干部少報、瞞報房產面積,在職干部到企業兼職取酬,干部經商辦企業並吃空餉、干部檔案篡改年齡﹔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到位,有的重要決策事前專題調研少、充分醞釀不夠、聽取意見不充分,甚至存在決策“一言堂”的情況﹔違反財經紀律問題較為突出,大多數縣直單位“一把手”直接分管財務,鄉鎮、區直單位挪用、截留、滯留財政資金現象突出,存在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的問題﹔工程建設、征地拆遷中存在監管漏洞,有的單位違規拆分工程,規避招投標,工程項目造價普遍偏高,違規建設、違規發包問題突出﹔有些干部仍然收受“紅包”甚至賄賂,插手工程建設、土地出讓,鎮村干部以權謀私、私分還建房現象嚴重。

省委第四巡視組巡視了瑞金市、信豐縣、寧都縣、於都縣、高安市、上高縣、安源區、湘東區。該組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有的領導干部幫助親屬承攬工程,有的利用逢年過節收受禮金紅包,有的利用職務影響到各銀行貸款給開發商、從中牟利,有的入股擔保公司從中牟取高額利潤,有的利用職權投資經商、辦果園,有的違章佔用土地、違規建房﹔有的領導干部頂風違紀,利用學習或出差的機會收受下屬禮金和“紅包”,有的違反規定發放獎金﹔虛假招拍挂土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土地閑置應收未收,造成土地資源浪費﹔農村基層干部違紀違法問題較多,有的合伙貪污土地整理項目資金等惠民資金﹔有的單位執行財務制度不嚴格,存在“坐收坐支”、違規設立“小金庫”的問題。

省委第五巡視組巡視了東鄉縣、樂安縣、南城縣、南豐縣、宜黃縣、上饒縣、婺源縣。該組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領導干部或其親屬插手干預工程項目建設,違規為開發商改變土地用途、調整容積率,從中牟取私利。一些工程項目“化整為零”不公開招標,甚至違規由企業發包政府工程,土地出讓收入變相返還給企業,財政資金違規獎勵、出借給企業﹔干部隊伍作風不實,少數黨員干部存在不作為、慢作為、當太平官、不惹事、不壞事、也不做事的問題﹔“兩個責任”落實不夠到位,黨委傳導壓力不夠,紀委主動出擊查辦案件少﹔執行公務接待相關規定和財務管理不嚴,違規發放津貼補貼和加班費﹔干部選拔任用的基礎性工作不夠扎實,超職數配備干部,領導干部“吃空餉”“帶病提拔”,一些干部職工長期挂編(停薪留職)。

省委第六巡視組巡視了青原區、安福縣、吉水縣、新干縣、永豐縣、渝水區、分宜縣。該組巡視發現的主要問題有:部分工程項目建設的管理和監督措施不到位,物資採購程序不規范、項目招投標應招不招,存在利益輸送空間,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預算執行不嚴格,中標價缺乏約束性和嚴肅性,工程項目超額建設、新增工程量規避招投標等問題突出﹔一些重大事項未經集體會議決策,政府財政負擔過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不規范,選人用人工作程序不夠嚴謹,存在超編和超職數配備干部的情況﹔村級接待費過高,鄉鎮經管站財務管理不規范,財務制度執行不嚴,存在原始憑証和報賬不規范、白條支付、坐收坐支等問題﹔主體責任落實不夠到位,對黨員干部監管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對群眾反映強烈、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查處力度不夠。

各巡視組要求被巡視縣(市、區)黨委主要負責人對巡視反饋中指出的問題,要逐一抓好整改落實,並按照中央關於“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抓早抓小,預防在先,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按照規定,自反饋之日起兩個月內,被巡視的縣(市、區)黨委及其主要負責人要分別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巡視組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責編:仝宗莉、唐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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