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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紀委通報20起侵害群眾利益典型案件

2015年05月28日21:51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人民網北京5月28日電 據山西省紀委監察廳網站,山西省紀委通報20起侵害群眾利益典型案件。其中:涉及陽泉7起、呂梁8起、晉城5起。

1.陽泉市城區社區服務中心原負責人呂志輝騙取社保資金案。2012年7月至2014年6月期間,呂志輝伙同他人,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失業保險資金17萬元。2015年2月2日,城區紀委給予呂志輝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盂縣西潘鄉車谷村原支部書記張金柱等3人套取水利專項資金案。2009年至2011年期間,時任車谷村黨支部書記兼村主任的張金柱與村委副主任韓雙壽、會計胡乃喜共謀,通過簽訂四份虛假合同,套取水利專項資金11.2萬元。2015年4月23日,盂縣紀委給予張金柱、韓雙壽、胡乃喜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3.盂縣孫家庄鎮土塔村原黨支部書記趙書如、支委趙學成、王保全等3人騙取惠農資金案。2013年趙書如、趙學成和王保全三人利用職務之便,編制虛假手續申報種糧大戶,騙取國家種糧大戶項目獎補資金4.5萬元。2015年4月20日,盂縣紀委給予趙書如、王保全、趙學成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4.平定縣巨城鎮上盤石村原村委會主任王潤年挪用集體資金案。王潤年在擔任上盤石村主任期間,挪用蔬菜大棚補助款20萬元。2015年5月27日,平定縣紀委給予王潤年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5.平定縣冠山鎮常家溝村原黨支部書記趙發林、村委會主任韓軍違反財經紀律案。趙發林、韓軍在本村開發樓房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以個人名義在村財務借款93.8萬元;坐收坐支村民購房款等各項收入308.8萬元;擅自優惠房款16.3萬元。2015年3月20日,平定縣紀委給予趙發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015年5月6日給予韓軍開除黨籍處分。

6.平定縣張庄鎮石窪村黨支部書記王志華、原黨支部書記王建紅、會計王志剛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期間,王建紅、王志華虛開發票將4萬元轉付他人;擅自變賣冬季取暖用煤,共同侵佔集體資金2000元;財務違規列支香煙103條14260元。2015年5月27日,平定縣紀委給予王建紅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志華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王志剛挪用集體資金10萬元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陽泉經濟開發區王瓏村原村委會主任劉建平職務侵佔案。2008年至2013年,劉建平利用職務之便,將某公司應上交村委會的65.3萬元佔為己有。2015年1月8日,陽泉經濟開發區紀工委給予劉建平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離石區棗林鄉原黨委副書記、鄉長郭光輝受賄案。2011年9月,郭光輝利用職務之便,將其妻子名下價值15.47萬元的榮威牌車高價抵頂給轄區內的井龍煤業公司,並要求該公司給自己賬戶轉入27.28萬元,變相索賄11.81萬元。給予郭光輝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9、嵐縣梁家庄鄉原副鄉長尹新榮、原草城村報賬員楊區平貪污案。2010年至2011年,山西太鋼集團嵐縣礦業有限公司征用嵐縣梁家庄鄉草城村土地期間,楊區平利用其參與草城村征地工作職務之便,虛報征地附著物油鬆8000株,騙取補償款36萬元。2011年,楊區平、尹新榮共謀增加8000株油鬆的高度,將補償款36萬元增加為80萬元,尹新榮從中分得28萬,楊區平分得48萬元。給予尹新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給予楊區平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0、離石區棗林鄉原鄉長助理劉愛國貪污、受賄案。2011年6月,劉愛國利用職務之便,以“西氣東輸”墊支款名義向馬家塔村村委主任楊某索要15萬元,並將其中9.2萬元據為己有;2011年在馬家塔村修建飲水工程時,以工程保証金名義向工程負責人索取賄賂3萬元,向馬家塔村村委主任楊某索取賄賂7.7萬元。給予劉愛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1、石樓縣義牒鎮原黨委書記鄭守祥,原黨委副書記、鎮長王立國貪污案。鄭守祥在任石樓縣義牒鎮黨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29.08萬元;鄭守祥伙同義牒鎮黨委副書記、鎮長王立國共同貪污扶貧資金30萬元;鄭守祥、王立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經商辦企業,假借他人名義承攬干果經濟林工程,共同獲利13.7萬元予以平分;鄭守祥安排王立國和時任義牒鎮副鎮長、會計梁計平套取扶貧資金30萬元挪作他用,用於鎮政府相關開支。給予鄭守祥、王立國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予梁計平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12、交城縣天寧鎮柰林村原村干部王佔勝等五人貪污案。2013年,交城縣天寧鎮柰林村時任村支部委員王佔勝、時任村委委員兼出納常艷霞、時任村委委員兼治安主任郭建強、時任村委副主任李亮、時任支部副書記王平等五人在奈林村實施街巷硬化工程之際,通過虛加路面養護費、虛報土方數量以及扣留水泥款的方式套取村集體資金佔為己有。其中,王佔勝貪污36.4萬元,常艷霞貪污19萬元,郭建強和李亮共同貪污2.3392萬元予以平分,王平貪污4.71萬元。給予王佔勝、常艷霞、王平、李亮、郭建強五人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3、臨縣城庄鎮楊寨村原黨支部書記趙春生、原村委主任李治文職務侵佔案。趙春生利用職務之便,將村集體資金12.56萬元據為已有,李治文利用職務之便,將村集體資金15.24萬元據為已有。給予趙春生、李治文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4、臨縣玉坪鄉李家塔村原黨支部書記曹衛東詐騙案。2013年,曹衛東在扶貧項目實施過程中,採用偽造購車發票的手段,騙取國家財政扶貧資金13萬元。給予曹衛東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5、柳林縣庄上鎮桃卜則村原支部委員、庄上鎮供電所抄表員杜紀香貪污案。杜紀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收取的2011年和2012年郭家山村集中供熱鍋爐電費8萬元據為己有。給予杜紀香開除黨籍處分,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6、沁水縣柿庄鎮楊庄村原黨支部書記宋士俊、報賬員許劍毅職務侵佔案。2011至2014年,宋士俊利用職務之便,冒領集體10.35畝臨時佔地補償款37260元佔為己有;2012年至2013年,許劍毅利用職務之便,以虛構務工工資、虛報民用煤數量、佔地面積等方式侵佔65740元。宋士俊、許劍毅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其二人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7、沁水縣胡底鄉樊庄村原黨支部書記樊旭亮職務侵佔、違反財經紀律案。2012年,樊旭亮利用職務之便,將晉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通過樊庄村某養雞合作社撥付給該村的3萬元專項扶持資金中的25000元佔為己有;同年,樊旭亮未及時將晉城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幫扶資金10000元繳入村集體帳內,直至2014年底才陸續將該款與村委結清。2015年4月6日,經沁水縣胡底鄉黨委會議研究,並報請沁水縣紀委常委會議同意,決定給予樊旭亮開除黨籍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8、沁水縣鄭庄鎮南郎村原黨支部書記崔家善職務侵佔案。2011年12月,崔家善利用職務之便,將集體購買的蘋果套袋數量計入神佑果樹種植合作社,冒領蘋果套袋補助資金42000元;採取虛報套袋數量手段,騙取蘋果套袋補助資金29100元。崔家善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涉嫌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9、沁水縣鄭庄鎮鄭庄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趙國政失職案。2008年8月,趙國政擅自決定修建黃板紙廠居民住宅樓;並在修建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承攬價值111612元的住宅樓附屬工程。同時,趙對住宅樓房屋修建把關不嚴,監督不力,致使工程完工后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4萬元。趙國政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20、沁水縣土沃鄉台亭村原黨支部書記吳拴虎失職、違反財經紀律案。2006年至2007年,該村在修建境內“村村通”水泥路時,吳擅自決定給包工隊虛列52萬余元工程款,其中已付工程款6萬余元,46萬余元記入施工方往來賬。吳拴虎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責編:唐述權、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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