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12月2日召開,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這是我國職級體系的又一次重大調整,基層公務員受此“薪政”影響極大。
我國公務員職務職級管理制度從新中國成立以來到此次“薪政”改革,經歷了多輪調整。從“小灶中灶”到1956年的30級管理制,再到2006年的27級管理,公務員職級管理呈現出以下特點:待遇由依賴資歷、級別向職務決定轉變﹔級別待遇差距不斷縮小,從新中國成立初期的30多倍不斷縮小﹔級別跨度與職務大小呈負相關關系,職務越低,級別跨越越大,使得基層公務員在不提升職務的情況下也能夠不斷提高級別和工資。
1950年
從供給制、工資制並存
到統一為工資制
從國家主席到勤雜人員劃分為8等25級,每個職務等級對應4~6個行政級別。
新中國成立初期:1級工資為每月3400斤小米
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實行供給制和工資制並存的兩種制度,即原國統區的公職人員實行工資制,老解放區的干部實行供給制。
如1950年政務院頒布的《關於各級人民政府供給制工作人員小、中灶伙食標准規定》中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生活費分為小灶和中灶兩類。中灶標准上至國家主席,下至各省(市)正副廳(局)長,都享受每人每月225斤米的包干待遇﹔小灶的標准為每人每月160斤,其適用對象為中直機關正副科長級、地方機關正副縣長級。
此后,供給制逐漸被工資制所取代。1950年11月13日,政務院通過並下達了《中央人民政府各直屬機關新參加工作人員試行工資標准表》,正式將中直機關的公職人員,從國家主席到勤雜人員劃分為8等25級,每個職務等級對應4~6個行政級別,這個標准奠定了我國公務員級別管理的基礎。按照這個標准,最高的1級級別工資為每月3400斤小米,最低的25級級別工資為每月120斤小米,級別工資相差28倍。隨后,因為級別工資差距過大和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標准歷經多次調整。
下一頁 |